首页 > 文章社会体制社会保障 王建伦:在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上关于《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开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新局面》的报告中有关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
王建伦:在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上关于《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开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新局面》的报告中有关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有关方面就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这样一个原则,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逐步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国务院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案,并就此提出了基本原则一致、操作形式有所区别的两种具体实施办法,供各地区进行选择。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理解和遵循,应当重视三个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和方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首创。
大家都知道,社会保险制度自19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其中老年保障制度几经变化,逐步形成了统一筹集资金、实行社会互助、代际互济、注重公平的模式。现在全世界15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老年保障制度,绝大部分采用这种保险方式。另外,二次大站以后,也有一些新独立国家实行了国家强制个人储蓄积累的公积金模式,这种模式更强调个人的自我保障和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多少的紧密联系。近年来,一些国家由于社会保障水平过高,资金负担过重,造成了经济运行活力下降。这一现象,引起了国际范围内对老年保障制度基本模式的大讨论,讨论的焦点,就是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社会保障中个人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关系问题。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与养老保险模式相关的有三个不容回避的现实:一是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基本国情不允许我们把社会保障水平搞得很高,更不可能全由国家、政府包下来;二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就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而言,应当把追求效率放在优先地位,但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又必须注重社会公平,在社会政策领域更是如此;三是我国已经有了40多年的养老保险的历史,有了近3000万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1亿多或迟或早将要享受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任何对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都不能不考虑这样一种历史和现实状况。
正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特点的深刻认识,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中央提出把社会统筹的长处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这种结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社会统筹再加上个人账户,二者应当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社会保障作为收入的再分配,具有缩小工资分配差别、追求公平的功能;社会互济是由自然经济社会进入工业化社会、家庭的保障功能大大削弱后的必然产物;统一筹集和调剂社会保险基金是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的需要。这些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的社会发展目标是相吻合的,因此,需要社会统筹的方法。但同时,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效率,也必须在养老保险待遇中更多地体现劳动差别,必须引入激励的机制,而个人账户就是一种较好的体现方式。它以记账的形式,比较直观地反映了工资水平的高低和劳动贡献的大小,因而对劳动效率的刺激更加直接。现在,也有一些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中试图体现在基本保障基本上的个人差异,但明确提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我国确实是第一家。对这样一个与世界各国现成模式都明显不同的制度创新,难免有些同志一时想不清楚,认识不一致,在实践中把握不好,这是可以理解的。只要我们一如既往地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原则去探索、去实践,就一定能够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养老保险的新路来。
2.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确实实施办法。
国务院的《通知》中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种具体实施办法。这两种办法遵循的原则都是一致的,区别只在于一个账户大一点,一个账户小一点;一个公平的因素体现在记账过程中,一个公平因素体现在给付过程中;一个与利率联系紧密些,一个与工资联系紧密些。这些都属于操作方法和技术的差异。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很有可能相互取长补短,融合为一种办法;也有可能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形成基本原则一致、具体方法有所区别的一套方案。
国务院把实施办法的选择权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在各地都在认真研究,积极准备。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有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的实际经验和切身体会,要为政府的决策当好参谋。面对这重大的责任,应当力求避免两种不正确的倾向。一是防止“门户之风”。许多同志都知道,在方案讨论、形成的过程中,各方面由于所处位置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意见不尽一致。有些部门和地区可能更倾向于这种办法,有些部门和地区可能更倾向于那种办法。这是正常的现象。现在国务院已经作出了决定,会也开了,文件也发了,两种办法都是国务院的方案,那是哪个部门或地区的方案,而应当都作为国务院的方案,踏踏实实地去学习、选择。二是要避免“邯郸学步”的倾向,看到别的地区实行某种办法有成效,就盲目地照搬过来;或者看到国务院文件中规定了这样那样的比例、数据,就原封不动地套在自己的实施方案上。这种办法,十有八九行不通。因为其他地区的办法,是依据他那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经过大量测算论证、分析比较、模拟运转得出的结论;国务院文件中提出的一些数据、比例,也是总结了一些先行地区的经验归纳出来的。这些是不是适合你那个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你自己也依据本地的实际,照样进行一番测算论证、比较分析、模拟运转。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各地别怕下“笨功夫”,要立足本地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3.办法这一、这二都为各地进一步地探索、创造留出了充分余地。
在国务院去年年底召开的会议上,几位领导同志都强调,两种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选择;也可以以一种办法为主,吸收另一种办法的优点;还可以在两种办法的基础上补充、调整、完善。这一精神也体现在国务院的《通知》中,两种实施办法在政策上都为各地进一步探索、创新留出了充分余地。
从办法之一看,对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规定为“16%左右”,对账户结构中公平因素也规定为“5%左右”,说明这都不是绝对的标准,完全可以依据各地实际具体确定。另外,对“养老基金保值率”也作了弹性规定,可以从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实际出发具体掌握。
从办法之二看,实际上是为各地提供了两种实施方式,一种是过渡方式,另一种是目标方式。目标方式就是:在记入个人账户时,总的比例可以掌握在个人工资的10%左右,其中8%为个人缴费,2%为企业缴费划入。在给付待遇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平均工资的25%左右计发,另一部分按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过渡方式是:在记账时,个人缴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和企业缴费的一少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在给付待遇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平均工资的25%左右计发,另一部分按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过渡方式是:在记账时,个人缴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和企业缴费的一少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在给付时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按平均工资的25%左右计发,另一部门是缴费每满一年按缴费工资的一个百分点左右计发,第三部分是按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和个人账户的增大,相应逐渐减少缴费性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当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最终达到10%左右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全取代了缴费性养老金,三部分结付结构转换为两部分给付结构,过渡方式也就与目标方式合二为一了。
办法之二的目标方式与过渡方式相比,结构简单,容易使人了解,也便于操作。那么为什么还要设计过渡方式呢?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全国已有1200多个市县进行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有的地区已经搞了几年,马上进行大的调整将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波动。因此需要一个平滑过渡的办法。另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负担能力、群众理解程度程度等差异,有的地区目前实行“大账户”有较多困难,个人账户由小到在地逐步形成可能比较稳妥。当然,对于那些各方面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不经过由三部分结构向两部分结构、由过渡方式向目标方式逐步转换的过程,直接按照目标方式组织实施。
以上这些情况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对于各级社会保险机构都是一个新事物,遇到的问题、难点不少。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实践,认真研究,勤于思考,办法和途径也是很多的。
关于办法之一的一些政策技术要点和办法之二的两种实施方式,我们在会上印发了两个资料,供大家研究参考。
抓紧抓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试点工作,这是当前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国务院领导同志已经有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既明确又具体,我在这里再强调三点:第一,经经常地、及时地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党政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指导。第二,要抓进度、抓落实。我们希望大部分地区能在上半年基本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现在还有两个多月时间,要边抓测算分析,边抓宣传发动,边抓干部培训。第三,要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这项改革,不论采用哪种办法,从技术角度讲,都比10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复杂得多,要求把缴费记录、账户逐一落实到每个人每个月。因此,必须花大力气、下苦功夫,严密设计各种账、表、卡、册,建好养老保险档案、台账,并且尽快地建立起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只有把每个技术环节都落实了,才能保证改革方案的基本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劳动部已经专门组成了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将不断地与各地区、各部门交流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推进这项改革。第四季度,我们将召开试点工作交流汇报会,总结初步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研究完善措施,部署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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