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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交人员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复函
文号:国工改[1985]25号
颁发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颁布日期:1985-08-30 执行日期:1985-08-30
外交部:
你部报来的《关于实施工资改革方案暂行办法的请示》收悉。经上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驻外的外交官员轮换回国后,如何套改职务工资问题,国务院(84)国函字75号文,批准你部按驻外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建立储备编制。在储备编制的外交职务系列未设置前,同意你部拟定一个过渡期为一年的暂行办法,在过渡期内,对轮换回国列入储备编制的外交官员,可暂按他们原来担任的外交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大使、参赞的职务工资按中央批准的规定确定,即大使分为副部、正司、副司三级,参赞分为正司、副司、正处三级。其他外交官员,按对应的职务确定,即一、二、三秘分别为正处、副处、主任科员,随员为副主任科员,职员为科员。
二、关于国内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职务问题。你部要求设立国内外交职务系列的问题,应结合建立外交人员储备编制一并研究,鉴于经贸部、文化部、安全部、科委和教育委员会等也都提出要参照外交部的办法,分别设立参赞和一、二秘的国内外交职务,为此,请你部统盘考虑,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三、经中央批准的部长助理和你部任命的两名大使衔法律专家、三名外语专家如何实行职务工资问题。部长助理按正司局级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即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为205元~160元。经中央同意,由你部任命的两名大使衔法律专家和三外外语专家,其职务工资标准,同意你部意见,按正司级确定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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