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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控制指标的通知
文号:劳人计[1985]18号
颁发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5-07-24 执行日期:1985-07-2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1985年增加工资的控制指标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所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人数万人,增加工资控制指标万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负责统筹安排使用。
二、分配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加工资控制指标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的工资(含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和专业技术人员及部分行政人员明确职务后所需增加的工资);工资改革后实行新的地区工资补贴相应增加的工资;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以及自费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等所需增加的工资指标。
中央各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改革范围人数和增资控制指标将另行下达。
三、分配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资控制指标,要严格掌握,从紧安排,不得超过。并应将增资控制指标尽快逐级下达到基层单位,同时抄送同级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银行部门和基层单位开户银行监督执行。
四、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属于地方单位的,由地方财政开支。对经济上能够自立和有部分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已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增加工资所需的经费由单位自己负担全部或一部分。自费负担多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都不得在分配的增资控制指标之外,动用地方财力和单位自有资金或其他收入,额外增加工资。
五、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工资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工资改革。按国家政策改革后,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控制指标如有节余,应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按照实际情况,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范围内调剂余缺,但不得用来扩大工资改革范围和擅自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增加工资,更不得挪作他用。调剂余缺后仍有节余,应如数交回。
六、各级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应将工资改革增资控制指标的分配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
七、为了避免货币集中投放,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各地区应该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抓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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