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文章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综合 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文号: (87)财税字第115号 

发布单位: 财政部 

生效日期1987-06-24

 

《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来文或来电询问,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是否也按通知规定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 在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内资独资企业按(86)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 厦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在特区成立前已实行利改税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余企业按(86)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