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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也是我们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现实选择。这对于促进港澳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扩大内地省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为务实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经各方政府协商一致,特制订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参与合作的内地省区与香港、澳门开展合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内进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协议各方本着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并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余协议各方有权根据法律、政策和需要,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项目。 

(二)市场主导。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方式推进区域合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作为合作的主体,依法自主决策投资经营。政府主要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区域合作发展方向。 

(三)开放公平。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市场开放,加强沟通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四)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经济资源、产业建设、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集成与互补。 

(五)互利共赢。协议各方应主动改善合作环境、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动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条 合作要求 

各方政府着重从下列四个方面推动合作发展: 

(一)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动解决发展过程中相互关联的重大问题; 

(三)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共同推进,逐步构筑泛珠三角区域发展的著名品牌,增强区域的整体影响力、竞争力。 

(四)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合作领域 

(一)基础设施。 

1.能源。各方积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内能源领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实施西电东送等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能源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鼓励省际间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的产销合作,实现区域内资源优势与市场需求的结合。 

2.交通。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加快构建适应区域合作发展要求均综合交通网络,逐步实现区域内交通运输一体化。   

公路。构筑和完善区域公路交通运输网络。加强省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改造的规划衔接,加快跨省、跨境和出海通道的建设,构筑和完善区域公路交通运输网络。 

铁路。进一步完善区域内铁路发展规划,构建区域铁路运输快达网络。加快云南国际铁路、东南沿海铁路等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跨省(区)铁路项目的建设,加快广深港高速铁路、珠三角城际轨道的建设及与港澳的衔接。 

航空。加强各地航空公司间、机场间的合作,增加区域内飞行航线,促进区域内客货快速运送。 

航运。研究制订区域航运发展规划,促进区域内河航运、海运事业发展及与其他运输系统的衔接。 

加快港珠澳大桥规划、论证、建设进度。 

3.管道。按照国家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内输油、输气管道建设步伐。 

(二)产业与投资。各方承诺加强协调,营造公平、开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建立透明、便利、规范的投资促进机制。支持区域内企业间开展技术、生产、投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提高整个区域的产业水平。 

(三)商务与贸易。各方承诺加强信用建设;消除限制货物商品流通的地区障碍,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鼓励区域内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共同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国家指导下,依照内地和港澳《安排》的有关内容,在泛珠三角区域内推行工业制品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的互认,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互相认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促进商品自由流通。 

(四)旅游。各方支持全面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策略;建立区域旅游信息库;构建区域旅游网络营销系统和旅游网络质量标准,创建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逐步推进区域内无障碍旅游,共同策划和推广区域精品旅游线路,树立区域旅游形象,打造区域旅游品牌。 

(五)农业。各方同意建立稳定的粮食及其它农产品的购销关系,开辟区域农产品绿色通道,支持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机制,加强农业科技开发、特色农业开发,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促进区域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 

第六条  论坛安排

各方认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是推动区域合作的重要平台,按照联合主办、轮流承办的方式举办。该论坛与联席会议有机结合,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下一届论坛承办方在当次论坛议定。论坛的规模、形式由承办方提出建议方案,经秘书长协调会议商定。统筹协调泛珠三角经贸合作洽谈会与九省区各自组织的赴港澳地区招商洽谈活动,泛珠三角经贸合作洽谈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方案由论坛承办方提出,经秘书长协调会议商定。

第七条  本协议二○○四年六月三日于广州签署。一式十一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各方代表签字

福建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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