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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在妥协中迈向法治

时光荏苒,一晃已是三十年河西。河东是法治虚无主义盛行,其时,铺天盖地的大字报遮蔽了法律,人治替代了法治。

1978年,将近而立的共和国在浩劫之后找到了自己的坐标。改革开放启动,法制开始恢复重建。

那是一个百废俱兴的年代,那也是一个妥协的年代。身处其中的李步云和那一代人无法忘记“法制”是怎样的来之不易,而这种艰难,已不为今天的年轻一代所熟悉。

是的,我们不仅需要法制,更需要法治。

法制强调静态的制度,法治更强调治理的过程,而法治的核心就是依法治理。

和从“法制”到“法治”的嬗变一样,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转换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法治从来不是一蹴而就。

回首30年前那场“人治”与“法治”之争,达成“法制”的结果实非法治的胜利,它更是两种思潮激烈交锋之后的妥协。法制也确实因应了当时国家政治条件,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刚从法治虚无中走出的中国大量需要立法,需要秩序,需要稳定,需要一种可以藉由法律而实现的可预期的生活。因而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着重提出的是“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等工作”。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字方针中,“有法可依”是第一位的。没有法,谈何法制,更遑论法治。

充满妥协的法制在给了中国以法治希望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制工具主义”的副产品。

这就是“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中的另一“一字之差”。前者是党和政府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后者是党和政府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

非法律专业人士可能很难体察到这其中的区别,但我们的生活中却无时不受到这两个“一字之差”的深远影响。

法学家们形象地把“法制”称为“刀制”,而把“法治”称为“水治”。刀者,专政工具;而水,寓意“法之公平如水”。“刀制”的要害在于握刀的人,用好了,于国于民是福;用不好,则遗祸无穷。“水治”的核心在于所寓意的公平,谁来达到公平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定会有公平。

30年前的法学家们并非没认识到这种区别,我宁愿相信这是他们的策略,是科学的、富有远见的、可持续发展的且能够付诸实施的一种高明的策略。它的意义并不在于“法制”本身,而在于“法制”已经埋下了“法治”的种子。当法制逐步走向完善,法治就会成为一种必需,一种价值选择,一种信念和习惯。

法治重治吏而不在治民。于“刑法时代”和“民法时代”之后,“行政法时代”已经迎面走来。公民受益于法,而公权力受制于法。这才是30年来的妥协所期待的法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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