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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七部法律破茧而出意义不凡

本报讯15日上午,首都各界在人民大会堂隆重集会,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强调,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规范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依宪治国、依宪行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必须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纪念大会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出席会议。

民族复兴 制度保证

胡锦涛指出,50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长期以来,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我们国家和人民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可靠制度保证,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可靠制度保证。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

胡锦涛说,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关键是要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要加强立法工作,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立法制政府。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

规范党委 人大关系

胡锦涛说,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规范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他说,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他说,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

胡锦涛强调,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增强人大 监督实效

胡锦涛说,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他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他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

光辉岁月

人大50周年十大标志事件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政治制度得到全面确立。

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原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他应《中国青年报》之约梳理了人大50年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十大标志性事件。

一、1953年7月: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普选。

点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的奠基性伟大事件,标志着我国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迈出了第一步。

二、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点评: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共和国一切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由此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中心地位。

三、1979年:七部意义不凡的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点评:这七部法律的制定,标志着新时期的人大工作从立法方面打开了新的局面。此后,中国逐步进入了立法快车道。2000年3月《立法法》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立法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1979年7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首次设立常委会。

点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改变了我国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的状况,保证了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行,增强了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进一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五、1982年:制定新宪法和之后的四次修宪。

点评:都是对原有认识、旧有体制的突破。

六、1982年宪法第一百条:地方立法的正式开端。

点评:这实际上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重大举措。

七、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8亿农民步入世界最大的民主训练班。

点评:这部法律在我国农村初步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使农民群众在最基层直接行使政治民主权利和经济民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八、1954年~2004年:一年一次听取审议政府报告。

点评: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宪法和法律还赋予人大有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

九、1990年4月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1993年3月3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

点评:两个基本法是史无前例的法律。它们把邓小平同志关于“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用法律形式完整地体现出来,并在香港、澳门成为现实。

十、2003年3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出了159名常委会委员。令人瞩目的是,一批年轻的专业人士被选进常委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原来的身份大多是政府官员、学界精英,共同特点是年富力强、学识精深。

点评:一批具有专业背景的年轻委员进入人大常委会,为人大常委会注入了青春活力,对提高全国人大的立法质量和监督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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