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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第一槌”促成宪法修改
198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7年12月1日下午,深圳会堂内座无虚席。建国以来首次土地拍卖会在这里举行。敢闯敢试的深圳人迈出了中国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
下午四时许,能容纳1000多人的会场连过道都站满了人。西装革履的房地产公司老板们正在摩拳擦掌;来自北京、香港、台湾和新加坡以及深圳本地媒体的60余名记者也早已拉开了阵势。台上,两名拍卖师刘佳胜、廖永鉴正在做拍卖前的最后准备——对拍卖程序进行最后一次彩排。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家体改委主任的李铁映;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刘鸿儒;来自全国各地的17个城市的市长莅临拍卖会现场观摩……
四时三十分,拍卖会正式开始。
刘佳胜宣布:“本地块面积8588平方米,拍卖底价200万元人民币,现在,拍卖开始。”话音未落,会场上纷纷亮起了竞价牌。
“200万、210万……”突然有人高喊:“250万!”转瞬之间,竞价飙升至390万。会场内突然出奇地安静了起来,大家都屏住了呼吸,期待更高的报价出现。
“400万!” “哗!”场内掌声雷动。
“420万!”深圳特区房地产公司经理骆锦星的报价再次引起了场内的一片惊呼。
此时,竞价者只剩下了三家。
数轮之后,报价定格在了525万元。刘佳胜喊道:“525万第一次;525万第二次;525万第三次!成交!”“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以525万购得这幅土地的使用权。”
全场的掌声瞬间淹没了刘佳胜的声音。
有趣的是,由于刘佳胜落槌太快,很多记者没有来得及拍照。记者们便围住刘佳胜,请他再敲一次槌。由于场面大乱,仍有记者没有抓住这“第二次机会”,刘佳胜不得不“第三次落槌”。
1988年4月1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写道:“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深圳的改革直接促成了宪法的修改,这一修改也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深圳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做法,为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让渡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深圳的这“一槌”奠定了中国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石。
这一槌,被称为土地拍卖“第一槌”,也叫“动地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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