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文章政治体制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

 

江泽民:“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孙中山:“宪法之有效力,全恃民众的拥护。” 

党的十六大报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公民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的贯彻实施,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 

记者: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请您谈谈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顾昂然:现行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对宪法的地位、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为:第一,从内容上说,宪法规定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都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其他法律只是规定某一方面的问题。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三,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这是总结新中国成立几十年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教训得出的结论。 

记者:为什么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与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之间有何必然联系? 

顾昂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法制的基础,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1982年宪法,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我国今后的一项根本任务,这是现行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第一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这个要求,1982年宪法从立法、守法、执法、监督等方面,都作了充分的规定。 

记者:我国立法体制是多层次的,立法工作将如何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呢? 

顾昂然:为了使宪法能够很好地贯彻实施,还必须根据宪法制定各种法律。宪法明确规定要由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就有30多处,涉及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经济等各个方面。如果不根据宪法把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定出来,如何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呢?!所以,必须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有法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前提,是违法必究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立法体制是多层次的,但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这是法制建设的一条基本原则。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如何维护法制的统一呢?宪法规定: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第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经批准。这样就可以形成统一的,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记者: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请您谈谈如何遵守宪法和法律? 

顾昂然:在“文化大革命”前我国法制不完备,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法制遭到破坏,有法不依。从这个意义来讲,有法必依更为重要。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三十三条)。 

有法必依,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这是公民的重要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个原则,1954年宪法有规定,后来的宪法删去了,1982年宪法恢复了这个规定。为了更好地实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总结过去经验,1982年宪法专门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五条第五款)。 

有法必依,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法律的权威。为了使广大公民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宪法把“法制教育”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宪法第二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通过了四个普法决定。普法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法律宣传可以使广大老百姓了解法律,不仅可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法交给人民,有利于人民用法律武器来监督国家机关更好地执行法律。 

记者:如何理解“执法必严”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 

顾昂然:执法必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第一百零五条)。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是有关行政管理的,与广大人民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法律要由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执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序言),“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五条第四款)。 

执法必严,要求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