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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金饰品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
金饰品价格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计办价管〔1998〕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黄金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8〕10号)精神,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了国内黄金的收售价格。现将黄金收售价格的调整情况及足金饰品价格安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黄金收售价格调整情况。含金量不足99.9%的和达99.9%以上的黄金,收购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克80.5元和81.2元,配售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克82.10元和82.80元。从1998年2月20日起执行。
二、足金饰品价格安排问题。足金饰品出厂价格调整为最低价每克94元,最高价每克98元;零售价格调整为最低价每克110元,最高价每克120元。各地足金饰品具体出厂和零售价格仍由省级物价部门在国家规定的上述最低价和最高价范围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三、金饰品价格管理的其它问题仍按我委计价格〔1995〕147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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