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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关于三个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

19811211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三个法律草案进行了讨论审议。法案委员会于12910日、11日召开会议,结合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三个法律草案进行了审查。大家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改革,经济合同大量增加,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国家计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行经济责任制,认真按经济规律办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是迫切需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是同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相辅而行的法律。制定这个法律,有利于吸引外国在我国投资,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力求总结我国长期行之有效的处理人民内部纠纷和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使人民法院依靠群众审理民事案件有章可循,又便利人民群众进行民事诉讼,是非常重要的。

法案委员会对三个法律草案提出以下具体审查意见:

一、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同时建议作如下修改:

⒈草案第三十五条改为“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应继续履行。”

⒉草案第四十二条关于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断电,应赔偿用电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改为“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当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⒊由于调解和仲裁的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因此将草案第四十九条关于调解、仲裁的效力改为分别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⒋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按照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划款通知书,从当事人帐户中划拨需支付的款项”的规定,改为“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此外,对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二、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关于税率高低的问题,法案委员会进行了讨论,认为草案规定的税率是适当的,有利于吸引和利用外资加速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同时又注意维护我国的权益,是符合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草案第五条规定“外国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行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所得税,改为“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所得税,以便对其他行业中利润率低的企业也可以适用。

法案委员会建议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全国法律界、司法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进行了起草和多次修订。法案委员会认为这一草案基本上是适当的、可行的,并且是迫切需要的。但是考虑到本法是重要的基本法,涉及的方面很多,代表们在讨论中所提出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并在实践中求得完善,因此,法案委员会同意杨尚昆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提请大会原则批准,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在修改后公布试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以上审查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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