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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发〔1996〕9号

  

自《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下来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考核工作中,又陆续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发展,现就有在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合理确定考核等次问题

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按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二、关于对考核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人员的处理

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关于对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问题

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如果公务员应该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四、关于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

按照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的规定,凡是经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目前,处分的解除可以暂按以下时间掌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

五、关于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考核问题

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调入单位负责进行,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各等次。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穗人字[1996]33

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全面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上述部门和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二、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区、县级市,各部门都要认真实行年芳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考核委员会审核备案。政府系统的单位迳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迳关同级党委组织部。

三、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工作,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由同级考核委员会负责。各区、县级市组织、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保证全国市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市、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是负责同级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有关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问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开拓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等。

各地、各部门应将上述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要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出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规定。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分开计算)。区、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如因人数较少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破15%前提下,可由区、县级市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应按管理权限进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国家公务员考核按照领导负责制原则,采取上统一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和年度考核。平时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每年睥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八条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从社会上或大中专毕业生中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转任、调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扶贫或参加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原单位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其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餐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旷工连续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肖后再行确定。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的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九条  平明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应将其本年度的职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工作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上,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的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地填写《工作记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的评价。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管领导应及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缺点比较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被考核人综合月度记录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和填写《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呈主管领导。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在本部门进行述职。

()主管领导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会议等不同形式(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明考核和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考核小姐或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部门负责人被考核人确定考核等次。

()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必要时,主管领导可以与被考核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有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姐在10天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审核备案和使用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必须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在翌年三月底前,将本部门的考核工作总结和《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呈报表》、《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等次人员名册》(各一式三份),报同级考核委员会(迳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况现有关待遇。

年年考核工作结束后,区、县级市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应对本级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填写《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呈报表》(一式三份),报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芳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增加工资的时间按有关通知执行。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近奶关规定发给奖金。

()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交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当年考核被确定不称职等次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降职、调离现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等。给予降职的,应按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年芳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核机构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人及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镇政府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小姐。考核小姐在部门负责人或镇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姐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及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小姐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单位)的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姐的职责是:

()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实施办法;

()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和下级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还审核确定担任一定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等次;

()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姐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做假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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