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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威人[1996]13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回避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公务人员的管理,保证廉洁奉公、依法执行公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适用于党政群机关,而且对企事业单位也有着积极的意义。各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这项制度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顺利实施。要抓紧对本地、本部门应回避人员情况进行认真的摸底调查,制定具体的回避调整计划。详细填写《回避人员情况报告表》(附后),于9月底前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县处级干部和党政群部门人员《回避人员情况报告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科级以下人员《回避人员情况报告表》报市人事局审批。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批本系统、本市区各单位人员回避意见,负责回避人员工作单位或岗位的调整工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见
为促进机关廉政建设,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创造有利于公务员放手工作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必须实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国家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部门正职或副职)的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同时各级各部门在选调人员时,也要避免选调同乡同学到一个单位任职。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实施意见回避范围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担任市区、镇两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任职。
三、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调整决定。回避人员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别需要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部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四、公务员回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避。应回避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自行调整到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没有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调整。应回避人员的一方接近退(离)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可按照市委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人员分流有关问题的规定》(威办发[1996]5号)提前离岗,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列入回避范围的人员,要在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前,如实填写《回避人员情况报告表》。各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五、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回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回避的规定,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开展回避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定完成回避调整计划的,不予办理其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审批手续。应回避的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要无条件服从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回避决定。如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予以辞退。公务员过渡工作完成后,要加强回避的检查与监督,要与公务员录用、晋升、调动、任用等环节结合起来,完善回避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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