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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副食品零售企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经营蔬菜、肉、禽、蛋、鱼,副食调料和烟、酒、糖、茶等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努力办好副食品零售企业,对支持生产,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副食品零售企业,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正确执行政策,扩大购销业务,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经营责任制,把企业经营搞活,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国家提供建设资金。

第三条副食品零售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主人,必须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必须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为四化多作贡献。

第四条副食品零售企业,要贯彻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结合起来,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社会主义零售企业的经营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办好副食品零售企业的主要标准是:经营方向正,服务质量高,经济效果好。

第二章机构设置、经营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副食品零售企业的网点设置,要坚持便利群众,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

实行大、中、小相结合,以中小为主;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以综合经营为主。大中城市,要在商业繁华区设置大型菜市场或副食品商店,以品种齐全为特色;并设置专业肉店、鱼店、熟肉食品店、酱菜店和糕点、糖果、烟酒店等,以经营精细为特色。在居民区要设置小型商店,便利群众购买。

第七条企业要根据所在地区的特点、群众的需要和上级的分工,制定《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有的要以经营蔬菜、肉禽蛋鱼、豆制品、油盐酱醋为主,适当兼营其它;有的要以经营糖果、糕点、罐头、水果、烟酒为主,适当兼营其它。

第八条企业有职工三十人以上,年销售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独立核算企业所属的自然门点和柜、组,应实行简易经济核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的企业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按照上级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

(二)有权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选择多种渠道采购商品,确定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三)有权使用国家核给的自有资金和处置固定资产,向银行开户,进行贷款。有权按照规定提留、使用利润留成和各项资金。有权开支商品流通费用。除上级公司有组织地调整资金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抽调和挪用商店的商品、物资、财产和资金,以及向商店摊派和转嫁费用。

(四)有权按照上级规定的作价办法,对蔬菜和其它鲜活商品分等订价和削价处理。(五)有权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范围内,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招工政策招收职工,招用临时工,对职工进行奖惩。有权拒绝上级硬性分配不符合国家职工条件的人,以及无偿借调职工。

第九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的企业有以下责任: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经济合同。

(二)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和税金。

(三)认真研究市场变化,积极组织货源,扩大商品流通,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满足生产和消费需要。

(四)及时反映消费者意见,促进生产部门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五)保证国家商品、财产、资金的完整。由于失职造成国家商品、财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关心职工生活。

第三章进

第十条副食品零售企业,要配合生产单位、批发企业掌握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向生产队、工厂、批发企业反映消费者的需要,不断增加新品种,满足群众的需要。

第十一条蔬菜商品的生产安排和收购,由批发企业负责。但副食品零售企业,要按照上级公司的统一安排,进行店、队挂钩;并指定一名副经理负责此项工作,密切与生产队联系,反映地区特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协助生产队安排好种植和上市计划。凡是按照双方衔接的计划和产销合同种植的蔬菜,在符合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批发和零售企业,不得拒收。有国家设立批发市场的地区,副食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国家牌价或规定的价格幅度同生产队直接进行成交。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保证,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或交纳罚金。

第十二条副食品零售企业与批发部门、工厂或生产队在签订产()销合同的基础上,要及时衔接上市或分配计划,按月、旬、日预拨上市或分配数量。蔬菜的日上市量允许比日预报上市计划有一定上下差幅度,以排开上市,均衡供应,调剂余缺。向生产队要求提前或延后上市的蔬菜,经过协商可以给予合理价格补贴。

第十三条蔬菜运输要分别不同品种,应该捆扎或包装的必须捆装,做到筐动菜不动,一装到底,减少环节,保持鲜嫩。要认真检斤,分等论价,没有食用价值的蔬菜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劣质蔬菜,可以拒绝收购。卸车时,要轻拿轻放,垛码整齐,不准乱摔乱扔或用锹、叉等物卸车,保证蔬菜质量。

第十四条允许大型菜市场(副食品商店)到外地建立蔬菜基地、养殖基地,如细菜、小水产等。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由企业自订。

第十五条要积极推动批发企业设法生产分割肉,逐步实行小包装,增加肉食花色品种,保证肉食质量;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肉食品,有权拒收。

第十六条肉禽蛋和糖烟酒商品,原则上应实行批发或工厂送货到零售企业的制度。送货单位在卸货时,不准乱摔,肉食品不能接触地面。零售企业愿意到批发或工厂选购的,可以实行提货制。

第四章销

第十七条副食品零售企业,必须保证商品卫生质量,对消费者负责,让消费者放心。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坚决不卖未经检验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对售货员要定期检查身体,凡患有不宜做售货工作的各种传染疾病的,要及时调离柜台,进行治疗。

第十八条根据规定经营范围,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批发单位有的而又符合群众需要的商品,零售商店都应当进货,零售商店仓库(冷库)有的,柜台就要销售。商品陈列要美观、整齐、醒目,明码标价,便于顾客选购。议价销售与牌价销售的商品要分开,并分别标明价格。平价购进的商品不得按议价销售。鲜冻肉品要尽可能分肥瘦、分部位销售,并加工成肉馅、肉片、肉丝等半成品。有条件的还应当配成盘菜供应,并逐步经营小包装食品,方便顾客。熟肉制品、糕点、酱菜等,除向加工单位进货外,大、中型的副食品零售企业和专业食品店可以发展前店后厂业务,增加花色品种,保证商品新鲜,发扬经营特色。

第十九条蔬菜要经过挑选整理,分等分级出售,不连根带泥,不带黄帮烂叶,保持鲜嫩,便利消费者选购。

第二十条坚决贯彻蔬菜零售价格基本稳定的方针。要按时公布蔬菜质量标准和等级价格。不准提级提价,变相涨价。认真执行分等按质论价的原则。疏菜经挑选整理后,按新的等级标准价格出售。

第二十一条出售的商品一定要份量准确。要经常检查衡器的准确度。要设立公平秤;大中型副食品零售企业,要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公平秤,帮助顾客称量。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营业时间要适合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工矿企业职工聚居地区的副食品零售商店,营业时间要适应多班作业职工的要求。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在做好门市销售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设临时售货摊和增加流动售货车等形式,走街串巷,送货上门。要允许顾客挑选商品,帮助顾客包装。售货人员要提高操作技术,做到砍肉准、过秤准、算帐准,唱收唱付,不出差错。要熟悉商品知识,懂得猪牛羊各部位的名称、特点、最佳食用方法和保管方法,为顾客当好参谋。

第二十三条要提倡“五讲”、“四美”,坚持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接待顾客,要执行《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并做到:和蔼、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买卖公平,有问必答,多问不厌,保持好的店风。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营业的八条纪律,树立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一)不出售腐败变质的食品;(二)不短斤少两、克扣群众;(三)不以次充好、变相提价;(四)介绍商品要实事求是;(五)不开后门,不私分商品;(六)营业员在营业时间要坚守岗位,要穿工作服,佩戴号章;(七)不在柜台内吸烟、聊

天、打闹、吃东西;(八)顾客来购买时要主动招呼,买好后要协助顾客装好商品。

以上营业纪律和注意事项要在营业室张贴,以利群众监督。大中型商店应设置值班经理,监督检查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供应牛羊肉等食品时,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在运输、贮存和零售的时候,要同汉屠牛羊肉严格分开。

第二十六条定期召开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地开展顾客评选优秀售货员活动,表彰先进。

第二十七条当天库存的蔬菜,应按不同品种的保管要求,集中妥善保存。不得露天失散街头,造成腐烂损失,影响市容和卫生。要改变先卖剩菜,后卖新菜的“推陈贮新”经营方法。

第二十八条要做好蔬菜贮存加工工作。北方地区秋菜的贮存,是解决居民冬春半年吃菜的重大问题。要贯彻以农业贮存为主,商业贮存为辅,同时发动机关团体等集体伙食单位和居民共同贮存的方针。副食品零售企业也应有相当的菜窖设备,贮存一部分秋菜,设专人管理,建立责任制度,搞好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蔬菜加工要实行生产部门与经营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副食品零售企业在蔬菜多余时,凡能加工的品种,可以采取前店后场,加工供应。蔬菜生产淡季,要组织人力生产部分豆芽及豆制品,要加工一些酸菜、四川泡菜、朝鲜辣菜等,从而使产品多样化,努力提高成品率和商品质量。

第五章财

第三十条企业的流动资金主要由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组成。企业要清产核资,实行定额管理。

固定资金由国家拨给和企业自筹两部分组成。大型营业室、仓库和新建网点等重要项目由国家投资,一般的简易建筑、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由企业自筹。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应当根据上级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计提全额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按照规定的办法使用。增长利润留成的计算基数,按前三年实际平均利润滚动计算。企业不得自行提高留成比例。

企业全额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主要用于简易建筑和经理基金。其中:经理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和按国家规定对职工发放奖金。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资金,按规定使用。上级主管公司可以按规定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小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也可由上级主管公司统一掌握,在企业间调剂使用,但要照顾提取单位的经济利益。企业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出售。出售的收入,作为增加更新改造资金;也可以出租,出租收入要抵减费用开支。

第三十三条加强财产管理。企业所有财产都要有帐有卡,分类编号,妥善保管,经常维修养护,定期清查核对,及时核销损失。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由上级主管公司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加强现金管理。营业组的销货款必须当日送交银行,向银行交款,必须二人同行,确保途中安全。银行停止营业后收入的销货款,除留下找零备用金外,应全部送交企业出纳统一保管。营业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规定为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的公差率,长短款不能相抵,超过万分之五公差率时,要认真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要勤俭办企业,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提高劳动效率,开展自搬、自运,合理使用包装,加强包装回收和修旧利废,注意节约水、电、煤和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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