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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大事记
1980年4月2日
邓小平发表关于建筑业的地位和住宅政策问题的谈话,揭开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幕。
1986年1月6日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
1991年11月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进房改。
1994年7月18日
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提出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1998年7月3日
国务院颁发“国发[1998]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2003年开始
针对一些地区住房供求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房地产价格和投资增长过快的现象,国务院颁发了“前国八条”、“后国八条”、“国六条”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在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
2007年8月7日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把“保障性住房”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是中国房改历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从“重市场、轻保障”向着1998年房改政策“市场、保障并重”的正确方向回归;从“重买房、轻租赁”向着“租、售并举”的合理模式回归。(记者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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