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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二OO六年五月三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促进司法公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通过司法手段处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是提高我们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提升经济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的意识;牢固树立优化经济环境,必须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意识;牢固树立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必须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切实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充分发挥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贪污、贿赂、读职等职务犯罪,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有关部门互相支持、互相配合,通过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审判,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开展以案讲法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工作,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落到实处。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针对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复杂程度、解决方式和途径出现的新变化,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紧紧围绕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和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本国和外国的各种市场主体,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党和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三、坚持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司法机关的本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观念,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要从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事情改起,进一步规范司法活动,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人民法院要改进和完善立案工作和控告申诉受理工作,健全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让打赢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的特殊作用,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继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弘扬司法民主,接受群众监督。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加大解决涉诉信访的工作力度,畅通申诉再审渠道,对符合再审改判条件的要坚决依法改判,确属无理申诉的要依照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人民检察院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特别是制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职务犯罪,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人权的司法保障。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适时加以推广,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控告申诉接待和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方便群众诉讼。

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事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实施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案,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逐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总结我国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不断深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机制改革,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必须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同时重视借鉴国外司法工作的有益成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大改革事项,都要报经各级党委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有的可先行试点,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后正式实施。

五、大力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是做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基础和组织保证。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法官和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检察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深人开展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职业道德规范,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清廉的司法形象。

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切实抓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要把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年富力强、符合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条件的人选拔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岗位。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切实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配备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加大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协管干部工作的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实行差额推荐考察,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党组要配合地方党委做好干部交流工作,强化干部监督。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委员两名左右,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官、检察官中产生。

要加强专业化建设。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才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能力和司法水平。建立适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特点的培训考核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法官、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努力造就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逐步建立法官、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模式,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严把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准人关,提高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质量。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初任法官、检察官,招考录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坚决杜绝不依法选任法官、检察官的现象。

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大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重点执法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加强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司法思想,更新司法观念,改进司法作风。努力形成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等一套保证司法廉洁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各级人大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的监督,健全完善防范司法人员腐败的有效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把那些徇私枉法,滥用审判权、检察权,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害群之马清除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

要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整体工作的基础,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至关重要。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提高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关心和帮助解决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供有力支持和坚强保障。每年要有计划地从高校法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中考录优秀学生充实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决基层人才短缺的问题。

六、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保障机制。

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任务和国家财政保障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水平,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并予以落实。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补助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通过改革不断优化人员结构,精简机关,充实一线,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在此基础上,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相应增加和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政法专项编制。同时增加适当的机动编制,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引进急需的高素质人才。

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关于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的有关规定,实行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依法落实审判津贴和检察津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及物价变动情况,逐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稳定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廉洁。适当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业务人员干部职级比例。对因公殉职的法官、检察官实行抚恤制度,中央财政设立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专项用于因公殉职法官、检察官的家属的生活补助。

加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和人民检察院办案房、专业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建设,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检察业务等方面的应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妥善解决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债务负担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严格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注重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经常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和重要组织形式,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时向党委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

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各级党委要坚决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活动,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坚决纠正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同时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集体监督原则。各级行政机关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尊重和服从司法审判和检察二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努力帮助人民法院解决审判和执行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解决其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科学区分司法和行政执法的界限,不得安排司法人员从事或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

* 此件收入本书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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