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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公安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保卫改革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长期的斗争实践表明,公安工作是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工作,公安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忠于职守、勇于奉献、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但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影响我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增加。西方敌对势力从未放弃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复杂尖锐。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危害严重,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互联网上影响稳定的问题日益突出。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履行职责,在应对新情况上要有新思路,在解决新问题上要有新对策,在攻克难点、热点问题上要有新突破,不断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为利用好、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发挥公安机关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

二、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维护稳定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和政权意识,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对敌斗争的极端复杂性、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艰巨性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统筹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总任务。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警惕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动向,加强情报、侦察、控制工作和网上斗争,增强预见性、敏感性,提高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讲究政策策略,提高斗争艺术。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破坏活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绝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员形成组织,绝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形成气候。

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课题。要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从源头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大多数群众要立足于疏导,不能随意动用警力和强制手段,不能把群众推到对立面去;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势力,对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敌对分子,对借机打砸抢的犯罪分子,要选择适当时机,依法严厉打击。

抓紧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对于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恐怖事件,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借鉴国外经验,努力建立起一套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对能力。

三、切实加强社会治安工作。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我国现阶段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要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提高打击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时效性。要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加强侦查破案工作,注重打击质量,增强打击实效。及时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绝不能任其蔓延发展。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夺、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爆炸、投毒、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坚决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证券犯罪、走私犯罪、偷税犯罪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秩序。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综合防控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提高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水平。

社会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必须依靠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行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和管理,在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上下功夫。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不断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安工作,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四、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体到公安队伍,落实到公安工作,就是要坚持执法为民。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执法为民思想根植于每一个警种、每一个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

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从最基本的环节、最细微的地方做起,切实做到在所有的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上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

人民警察来自人民。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是做好一切公安工作的基础。要从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入手,深入开展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的教育,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在各项执法工作中,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急需的事情着手,继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改进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切实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

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公安工作的特色和优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正确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要继续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群众,学会做群众工作,同群众打成一片,做群众的贴心人。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好公安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把公安工作深深地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打牢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

五、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工作。

公安基层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固本强基、面向基层的思想,从政策、体制、机制上,从待遇、经费、装备等方面,确保警力下沉、工作重心下移,努力推动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台阶。各级公安机关要精简机构,减少层次,合理配置警力,使警力向一线实战部门倾斜。通过明责、减负,增强基层的实力、激发基层的活力、提高基层的效率,充分发挥基层的作用,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派出所的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党群关系、警民关系。要把派出所建设置于基础性、先导性的位置,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大力推进派出所的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把派出所真正建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要积极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起与新型社区管理机制相适应的社区警务机制。要大力加强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等基层所队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

六、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和保证。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提高执法水平的基本思路,坚持从严治警,抓好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依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勤务机制、管理方式、教育训练、监督制约、警务保障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使公安机关指挥畅通、内务规范、工作高效、保障有力。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确保公安队伍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公安民警的头脑,使全体公安民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公安队伍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领导班子。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健全双重管理的程序性规定,明确主管、协管的职责权限。任免公安机关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事先要征得上一级公安部门党委同意。完善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制度,选好配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安队伍的组织人事管理。继续健全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队伍管理制度,抓紧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深化公安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设置公安民警职务序列,逐步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全面落实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由本级公安机关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党委组织部门审批的,由公安机关提名呈报。理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和警令畅通。

加强教育训练工作,建立适应实战需要的训练体系。积极创新教育训练机制,改进教育训练方法,全面落实民警上岗前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一线民警必训制度,提高公安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和实战技能。逐步推行公安院校参照军事院校进行管理。

加强养成教育,规范警容风纪和民警的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从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抓起,使公安民警举止端正、行为规范、纪律严明,树立公安队伍良好的职业风范。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大力宣传表彰公安队伍中的先进典型,激励斗志,弘扬正气。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

七、全面实施科技强警战略。

实现公安工作的现代化,必须走科技强警之路。各级公安机关要弘扬科学精神,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的思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服务群众等各项警务工作中,广泛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公安工作的水平。要加快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尊重科技人才,用好科技人才。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公安科技工作,切实加大投入,为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金盾工程"是公安机关实施科技强警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加快推进"金盾工程"建设,实现公安工作的信息化,带动和促进公安工作的现代化、正规化。

八、建立和完善公安保障机制。

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装备配备、各项经费开支定额等标准,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予以保障。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的补助力度,保障基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的经费支出。增加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实施公安监管场所及西部地区公安派出所"两所"建设工程。公安机关要严格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切实加强公安专项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公安专项编制。对于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另行增加公安专项编制,由省级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央编办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报中央编委批准下达,所需经费统一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贯彻落实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现公安民警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岗位津贴和警衔津贴。中央财政对因公牺牲民警实行抚恤制度。建立人民警察因公伤亡保险制度。

九、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党委要牢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公安工作中的指导地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指导公安队伍建设。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认真贯彻落实党对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经常听取公安工作的汇报,帮助解决公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能、严格依法开展工作,为公安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确保公安机关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岗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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