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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5年价格改革大事记

1977年8月,国务院决定改革全国物价管理体制,成立国家物价总局,在全国所有县以上各级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工厂、商店建立物价管理、定价机构,配备定价人员,形成覆盖全国、从中央到工厂、商店的物价管理和定价系统。

1978年12月,国务院决定提高1979年夏粮统购统销价格20%。

1979年7月,允许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在国家允许幅度内自主定价。

1981年6月,将国家物价总局从原国家计委中独立出来,直属国务院领导,增加人员编制,加强内部机构,随后改名为国家物价局。

1981年7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价格研究中心,负责研究、测算理论价格,提出价格改革总体方案。

1983年3月,成立国务院物价小组,由国家计委、经委、商业部、财政部、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物价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全国价格改革工作。

1985年1月,国务院决定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棉花,价格随行就市,国家只在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随后放开了猪肉购销价格,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牛羊肉、蛋类,禽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商品价格放开,议购议销。取消对企业超产自销工业生产资料加价幅度限制,由供需双方协商成交,放开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对统配煤矿实行承包制,包干任务内煤炭执行国家定价,增产部分加价50%到100%。提高石油、天然气价格,超产油品实行市场调节价。计划内钢铁实行浮动价格、优质优价,计划外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样,便出现了“计划内”、“计划外”商品实行不同定价制度、执行不同价格水平的价格“双轨制”。

1988年3月,国务院物价小组改为国务院物价委员会,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1988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核定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零售价,对计划外生产资料严格执行最高限价。重新控制定购粮、议价粮价格,

城市大路菜实行计划价格,不能放开,北方冬储菜、定量供应部分猪肉价格不准涨价,对蚕丝规定最高收购价。对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最高限价,规定名烟酒价格的上下浮动率。对所有重工业、轻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

1992年4月,国务院决定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同时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实行全国购销价格联动。将糖料收购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将蚕茧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指导价,提高烟叶收购价。放开猪肉经营,放开价格,取消价格补贴,生猪、猪肉和蔬菜价格至此全部放开。并提高计划内化肥价格,将计划外化肥全部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浮动价格政策。

1993年3月,放开钢材价格,除国家铁路专用钢材、军工专用钢材实行国家指导价外,其他都由市场调节,钢铁产品价格双轨制基本结束。

1993年4月,国家物价局并回原国家计委。次年国务院物价委员会撤销,其职能由原国家计委承担,原国家计委成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价格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坚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前提下,放开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调顺少数由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尽快取消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加快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平抑市场价格”。确定了价格改革的基本思路。

1994年5月,国家取消原油计划内外多种价格,实行统一的两种价格,结束了石油行业政策性亏损局面。并开始随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调整。将天然气计划内外、包干内外价格并轨,提高价格水平并在统一中准价上下10%幅度内自行定价。

1997年1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确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体制框架、各种价格的形成机制。

2003年3~6月,积极应对“非典”期间价格异常波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与防治“非典”有关的商品和服务实行限价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2003年5月,制定《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明确从电网分离出来的电厂的定价原则。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确定电价改革的目标、原则及主要改革措施。

2004年3月,出台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统一制定并颁布各省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

2004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决定2004年起对稻谷、2006年起对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2004年12月,出台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措施,建立煤价监测制度。

2005年12月,下发《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改革完善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

2006年3月,出台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

2007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成立主要副食品市场价格调控应急领导小组,采取一系列措施应对猪肉、食用植物油等副食品价格过快上涨。


以下内容为中国改革信息库整理:


2009

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会议确定的今年重点推进的改革任务之一是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节能减排的体制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8月26日,为保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确保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管理。

2010

3月25至26日,2010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重庆市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彭森同志作了题为《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重要讲话。他提出,今年深化改革要推进电力、天然气、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环保收费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污染者付费制度。

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会议确定的2010年重点改革任务之一是深化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实施城市污水、垃圾及医疗废物等处理收费制度。

5月24日,为适应国内航空运输市场发展,深化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明确自2010年6月1日起,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8月,河北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运用价格杠杆支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首次系统地从多个方面运用价格杠杆的调节、导向、服务和保障功能,促进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自主创新、新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和结构升级。

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就《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2011

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降低和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部分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和行为。据估算,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41亿元。

4月15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解放军总装备部日前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重大意义,理清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总体思路,牢牢把握改革的方向重点,突出机制创新、方式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加快军品价格从“事后定价”到“事前控制”、从“单一定价模式”到“多种定价模式”、从“个别成本计价”到“社会平均成本计价”的转变,确保军品价格工作改革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军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适应武器装备多种采购方式的定价模式、完善规范的价格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完备的装备价格工作管理体制、构建互联共享的价格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方面取得突破,努力走出一条投入少、效益高的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路子。

7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航空煤油出厂价格逐步实行市场定价。新机制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

11月1日,为适应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变化,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保护旅客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联合印发通知,自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12月26日起,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选择在广东、广西开展改革试点,主要是探索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改革积累经验。改革试点的总体思路是:将现行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选取计价基准点和可替代能源品种,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以计价基准点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天然气主体流向和管输费用,确定各省(区、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同时,对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者按季度调整。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12月31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了实施电气运价优惠、加大收费减免力度、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等三方面价格政策。

2012年

6月14日,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将于近期在全国试行。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全国除西藏和新疆以外的29个省(区、市)已经召开了居民阶梯电价听证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认真研究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实施方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将于6月中旬陆续出台,7月1日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

2013年

1月9日,为鼓励电力企业建设和运行脱硝设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将脱硝电价试点范围由现行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燃煤发电机组,扩大为全国所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8厘钱。发电企业执行脱硝电价后所增加的脱硝资金暂由电网企业垫付,今后择机在销售电价中予以解决。

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通知》明确,刷卡手续费是指银行卡经营机构为商户提供结算服务而向商户收取的费用。优化和调整刷卡手续费按照有利于鼓励消费、降低流通成本、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适当下调部分偏高刷卡手续费标准,减轻商户负担,方便群众持卡消费,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3月11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了享受脱硝电价补贴的三项条件。

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缩短调价周期,将成品油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取消了国际市场油价波动4%才能调价的幅度限制;根据国内原油进口结构变化,适当调整了挂靠油种。

5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通知,决定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通知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生猪、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实现与工业用电同价。经测算,这项政策实施后,全国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电费支出将明显下降,预计减少5亿元。

6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通知,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通知强调,推进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规范各类电价适用范围,涉及到电力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测算,认真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确保平稳过渡。

7月4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确定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6省市开展自行发债试点。财政部日前印发的《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办法》还明确,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利用电煤价格下降腾出的电价空间,适当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脱硝电价标准,新增除尘电价,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改善大气质量。通知明确,自今年9月25日起,将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之外的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5分钱;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分钱;对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20毫克/立方米)的燃煤发电企业实行每千瓦时0.2分钱的电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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