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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切实做好宗教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这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总结这些年来宗教工作取得的经验,研究和分析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党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切实做好新世纪初的宗教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一九九 O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来,我们党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对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决策和部署,推动宗教工作取得了新的成就。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分裂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打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取得新的进步,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和发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事实充分证明,党的宗教政策是正确的,我国宗教工作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
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出发,科学分析宗教问题,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正确把握宗教的活动规律,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
要了解当今世界,必须了解宗教,对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绝不可低估。无论是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
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观察世界的宗教问题,必须把握住其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
第二个特点是: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个特点是: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2111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
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以及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宗教问题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党同宗教界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不断巩固。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技术还不发达,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还不高,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对这个基本的现实,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2112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坚持不懈地做好宗教工作。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在当前的国内外形势下,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提出和发展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制定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方针,坚持了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宪法规定,确立了党同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正确处理宗教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要求,明确了宗教界要遵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行为准则,建立和发展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对这些方针政策和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始终不渝地贯彻落实。
为了落实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切实解决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重要工作。
第一,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是把我国一亿多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的前提。如果对他们的信仰不尊重、不理解,甚至采取错误的做法,广大信教群众就不会靠拢我们,就会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我们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无神论者与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如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因此,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他们在这种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吸引力,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都要大力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尤其要努力把我国广大青少年教育和培养成为具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理想、掌握丰富科学文化知识的一代新人,坚决防止宗教观念以及各种有神论侵蚀他们的世界观,影响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关系我国未来发展的大事,各有关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高度注意。在做这些工作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讲求方式方法,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情感。
第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第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十六世纪基督教发生的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就是一个例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些有利条件,进一步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做好。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不断努力。
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
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外宣传工作,把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情况介绍给各国人民及宗教界,以增进了解,减少误解,争取国际舆论,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
第五,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培养人的工作。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倾向、言行品德、宗教修养,对信教群众有着重要影响。要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力量的培养,使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手中。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是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大量的事实表明,要做好宗教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大力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要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当前,要紧密结合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把党的基层组织特别是信教群众集中地区的基层组织建设抓好。
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的素质;要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继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各级领导干部以及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经常听取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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