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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虎:如何理解企业法人财产权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是企业改革理论的重大突破,对于正确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含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现在谈谈我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理解。
关于“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谈企业法人财产权时所指的法人,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依法注册登记成立;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出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企业以此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有企业名称和固定的场所;有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有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规定产生的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若违法或从事政府禁止的活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设立必须要有出资者,出资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要依法向企业注入资本金,由出资者向企业注入的资本金及其增殖和企业在经营期间负债所形成的财产即构成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从归属意义上讲,是属于出资者的。当企业法人解散时,企业法人财产要进行清算,在依法偿还企业债务后,剩余的财产要按出资者的出资比例归还给出资者。可见出资者对企业法人财产享有的实际权益是净资产,即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额。注入企业的资本金,这部分财产本来是属于出资者的,但它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企业后,即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出资者不能再直接支配这一部分财产,并且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从企业中抽回。出资者将资本金注入企业后,依法仍对这部分财产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企业的出资者是一个时,出资者单独享有这部分财产权利;出资者是多个时,各出资者按其出资额的比例或者是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分别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出资者的权利是:享有财产收益权,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可以依法行使约束和监督的权利:选择企业的管理者,决定企业产权变动和重组,享有产权有偿转让的收益权。同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者,则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的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依法独立享有的民事权利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企业法人需要依照法律或者企业的组织章程行使法人财产权。企业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同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还要依法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实现企业财产不断增殖。
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权”两个概念的区别。企业经营权是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两者表述的角度是不同的。企业经营权是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的,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侧重表述了所有权的哪些权能让渡给企业了。法人财产权则是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则言的,重点规定的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区别于其他的民事主体与企业财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财产权是法定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权利,即包括与所有权有关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内涵也不完全一致。企业经营权不包含收益权的内容,而法人财产权却包含收益权内容,它是指企业作为法人,可以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投资,依法获得投资收益。这是企业的一种法人财产权利。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属于本企业的利润,而企业利润是这个企业的出资者应享有的收益。
“法人财产权”的提出,有利于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民法通则》规定,必要的财产是法人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企业没有必要的财产,它就不具备法人条件;企业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它就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确立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是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必备条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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