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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贫困与反贫困的几个问题

——2006年5月13日高尚全在中国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论坛的讲话

城市贫困既是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颇具挑战的社会难题,更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和逐步解决的长期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对城市贫困问题更多的关注、思考与探讨,为解决城市贫困问题寻找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

城市贫困问题的解决,政府和社会各界负有重要的责任,必须针对城市贫困人群,提供更有效的社会保障和法律权益保障,通过制度的创新和完善,缓解城市贫困,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下面讲几点看法:

首先,城市反贫困是城市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必须下决心分类解决。改革开放27年以来,我国在解决绝对贫困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据统计,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绝对贫困人口2.5亿人,占当时10亿人口的1/4,到2003年,贫困人口3000万人,占13亿人口的1/40,这充分说明,改革开放大大减少了贫困人口。当前贫富差距问题仍然突出,不仅城乡收入差距扩大,而且在城市贫富差距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第一季度最高收入10%人均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为15%,而最低收入10%人群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仅为7.6%,两者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为11.8倍,最高收入10%人均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额是最低收入10%人群组的近23倍。因此,如何解决城市贫困群体的切身利益,缓解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必须分类治理贫困问题。城市贫困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政策变革的因素,资源枯竭的因素,以及不可预料的其他因素,造成了城市贫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大体上,城市贫困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伴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下岗所形成的城市贫困;二是农村贫困向沿海发达城市的转移;三是资源枯竭型城市贫困。这就需要我们抓住造成城市贫困的根本原因,探究和寻找有效解决的正确方案。对于资源枯竭型城市而言,解决城市贫困更问题,需要跟城市的产业转型和相关扶持政策结合起来,通盘考虑。需要修订《资源法》,允许部分资源收入地方与中央共享,地方分享部分应全部用于城市发展接续产业,实现经济转型。还需要建立中央政府的“有条件援助”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公共财政的形成和公共服务意识的增强。

其次,按照构建和谐社会会的要求,公平地实现社会再分配,全面提高贫困群体的素质。联合国开发署报告指出,贫困的实质是人的发展所必须的最基本的机会和选择的被排斥。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作为政府来说,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通过社会再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为贫困群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特别如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全面提高人口素质。要建立贫困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

第三,尽快解决贫困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虽然到2004年底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仅剩153万人,但相当部分实现就业的下岗职工存在就业形势不稳定和收入较低的问题。还有大量下岗职工成为已登记或未登记的失业人员,甚至因对就业失去信心而被迫退出劳动力市场。目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在内的城市低保困难群体约2200万人,解决贫困群体的社会保障已成为一个更加紧迫的问题。使他们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加强对贫困群众的支持,逐步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能的。要做好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尤其是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是解决贫困群体的关键。同时积极鼓励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要注重解决农村贫困向城市贫困的转移问题。农村贫困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是我国目前城市贫困的来源之一。对于从农村转移出来的贫困人口,地方城市政府应该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沿海发达城市应把这一部分人口统一纳入城市管理之中,积极探索外来人口贫困问题的解决办法。此外还应从源头抓起,加强农村劳动力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机制、运行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和管理机制,减缓农村贫困的转移程度。

第五,要积极防止城市贫困的“代际传递”。子女教育是城市贫困家庭最大的一个负担。由于没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缺乏迁往其他城市的可能,使得城市贫困家庭的子女大量失学,而进入劳动力群体的机会又很少,恶性循环,更难以摆脱贫困,同时也成为孕育贫困代际传递的土壤。因此要增加对贫困城市教育和培训经费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放宽和提高大学奖学金的标准,帮助贫困家庭子女提升人力资本等,帮助他们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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