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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
1988年06月18日 10:52
国发
[1988]35
号
颁布日期:
19880618
实施日期:
19880618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为了加快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我国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涉外法规的部署和要求,对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现行涉外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进行了清理。清理出来的第一批应予废止的法规17件,经国务院清理涉外法规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第一批自行失效的法规11件,也经国务院清理涉外法规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法制局逐件进行了复查,现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附件二),以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已失效的涉外法规的情况,利于工作。
1988
年
6
月
18
日
附件:一、第一批应予废止的涉外法规目录(17件)
二、第一批自行失效的涉外法规目录(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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