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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大事记
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2002年10月,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
2003年2月,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
2004年5月19日,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09项;改变管理方式39项;下放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2004年7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7年10月9日,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28项;下放29项;改变管理方式8项;合并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2010年7月4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113项,下放71项。
2012年8月22日,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
2012年11月18日,十八大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这是简政放权的纲领性指引。
2013年2月,十八大二中全会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2013年5月15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2013年7月13日,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
2013年11月8日,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决定。这7部法律的“一揽子”修改,为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铺平”了法律道路。
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推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项措施。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18个子项。
2014年2月20日,国务院决定,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各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014年3月5日,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是“政府的自我革命”。将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式公布,再次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2015年5月15日,国务院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提出2015年要重点围绕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拿出硬措施,打出组合拳,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方面迈出坚实步伐,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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