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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5〕8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

海南省监察厅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监发〔2005〕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情况。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理。

2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和程序。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资格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无依据,是否依法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情况。

侧重检查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制度。如办事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几类许可程序(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的特别规定执行情况,其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执行到位,是否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程序运作。具体为:

1实施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4是否确定内设的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6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是否全部立卷归档。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1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

2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是否公布;依法收取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费用是否按照我省“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的情况。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责。

2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是否依法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

3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六)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的情况。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是否已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是否已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市县政府及其所属单位要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各级政府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本级政府的监察机构和法制机构负责。省监察厅会同省法制办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全省进行重点抽查。监督检查工作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9月20日—10月20日)。

1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所列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法定资格、程序、收费情况和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等情况形成书面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10月15日前分别报本级政府监察机关和法制机构。

2各市、县监察机关会同法制机构组成检查组,对本级政府所属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国土资源、农业、环保、规划、建设、海洋渔业、教育、交通、公安、卫生、工商、质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各市、县监察机关和法制机构要在10月2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向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公室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省监察厅联系人:杨会春;电话:65332522。省法制办联系人:朱兴雄;电话:65338706)。

(二)重点抽查(10月25日—11月10日)。

省监察厅会同省法制办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单位开展重点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询问被许可人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暗访检查。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工作责任感,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领导主抓,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在进一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调整。除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省政府各单位和各市、县政府及其单位都不得再行审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交给下级政府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所有行政许可项目都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制度规范。要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行为,全面推行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不予受理说明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行政投诉制度,明确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置投诉举报信箱,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要加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各级监察机关、法制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并把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认真负起监督检查责任。要加大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要提出监察建议,责令改正;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行政纪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查处行政许可中利用审批权力谋取私利,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大力宣传勤政高效、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激励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海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海南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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