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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5〕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以下简称188号令)已经2005年5月16日四届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188号令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188号令是规范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备案登记制度的重要政府规章,是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务公开的前提条件;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188号令的贯彻实施,要把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大事,认真组织好宣传、实施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助本机关组织好培训工作,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办公部门的分管领导、文秘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重点进行培训。要通过培训,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188号令的内容,充分认识将备案登记纳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未经法律审核不得提交会议审议、未提交备案登记不得公布和未经公布不得实施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遵守制定与备案登记程序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职责
保证188号令全面、正确地实施,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监管力度,规范备案登记流程,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188号令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体、适用范围、设定内容、制定和备案登记程序以及公布、查阅、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这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登记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工作。
一是严格依法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所属工作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严格依法掌握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扩大本机关的权限,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和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等内容。三是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和备案登记程序。法律审核是制定程序中的核心环节,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制定机关审议决定。备案登记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延伸,不但不影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权,而且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机制更加完备和协调;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权,使该权力合法、适当、高效运行的关键措施。从今年9月1日起,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188号令的要求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公布实施。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建立便捷、简化、高效的备案登记程序,提高备案登记的效率,保证备案登记的时效性和严肃性。四是严格依法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后,制定机关应当在公民可以获得公共信息的媒体、刊物上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文本。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备案机关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三级政府、二级备案机制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构建我省“三级政府、二级备案”框架下的制定与备案登记的工作机制,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监管力度,规范备案登记流程,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究等问题。制定机关要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有权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要切实加强备案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报送备案责任制度、备案登记与定期公布制度、备案工作报告与绩效评查制度、检查通报制度和备案统计与信息交流制度等。要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网上备案登记系统和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供公众查询。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的领导
备案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既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又要依法协调矛盾,还要对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这需要一支既有法律专业素质,又熟悉行政管理的专门队伍。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承担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法律审核工作。省和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对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职责。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配足配强法制工作人员,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备案登记工作的任务相适应,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从组织上保障备案工作的落实。要加大对备案登记工作的物质和技术投入,推进备案登记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提高备案登记工作效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法律业务和经济、科技、社会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特别要加强依法行政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当前法制工作的新要求。
法律审核和备案登记工作应当适用统一的文书格式(见附件)。开展备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法制办公室联系。
备案专线电话:65225520、65225530
传真:65225880
网上备案网址:fzb.hainan.gov.cn
附件:1、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代码的编制方法
2、备案登记号标识位置(示意图)
3、法律审核和备案登记的统一文书格式(式样)
4、规范性文件前置法核、附署以及报送备案登记审查程序图解
5、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程序图解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代码的编制方法
一、备案登记号结构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使用全省统一的编号方法,备案登记号结构如下:
三位汉语拼音,表示备案登记机关。第一位为海南省简称“琼”的首位拼音字母“Q”,第二位、第三位为省政府和市县政府拼音字母缩写。
四位数字码,表示年度。
六位数字码,前两位为单位或部门代码,后四为顺序号,按办理顺序不间断递进。
例如:
备案登记号:QSF-2005-010001
二、备案登记号标识位置
备案登记号用4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发文机关标识之上。(见附件)
三、备案登记机关代码
第一位代码为海南省简称“琼”字拼音缩写———“Q”。
第二、三位代码为省政府和市县拼音缩写:
省政府SF
海口市HK
三亚市SY
文昌市WC
琼海市QH
儋州市DZ
万宁市WN
五指山市WS
东方市DF
定安县DA
屯昌县TC
澄迈县CM
临高县LG
昌江县CJ
乐东县LD
陵水县LS
白沙县BS
保亭县BT
琼中县QZ
四、单位或部门代码
省政府00
海口市01
三亚市02
文昌市03
琼海市04
儋州市05
万宁市06
五指山市07
东方市08
定安县09
屯昌县10
澄迈县11
临高县12
昌江县13
乐东县14
陵水县15
白沙县16
保亭县17
琼中县18
省政府办公厅19
省法制办公室20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21
省外事侨务办22
省民政厅23
省民宗厅24
省教育厅25
省卫生厅26
省文体厅27
省公安厅28
省国家安全厅29
省司法厅30
省审计厅31
省财政厅32
省商务厅33
省交通厅34
省农业厅35
省科技厅36
省建设厅37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38
省发展与改革厅39
省海洋与渔业厅40
省工商局41
省农垦总局42
省旅游局43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44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45
省信息产业局46
省地方税务局47
洋浦管理局48
西沙工委49
省统计局50
省水务局51
省林业局52
省盐务局53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4
省粮食局55
省档案局56
省考试局57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58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9
省地矿局60
省消防局61
省边防局62
省地勘局63
省通信管理局64
省邮政局65
省地震局66
省气象局67
海南测绘局68
省烟草专卖局69
附件二:
备案登记号标识位置(示意图)
备案登记号:QSF-2005-010001
╳╳╳人民政府文件
╳府发〔2005〕号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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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法律审核和备案登记的统一文书格式(式样一)
附件三法律审核和备案登记的统一文书格式(式样二)
附件三法律审核和备案登记的统一文书格式(式样三)
附件三法律审核和备案登记的统一文书格式(式样四)
附件三法律审核和备案登记的统一文书格式(式样五)
附件三法律审核和备案登记的统一文书格式(式样六)
附件三法律审核和备案登记的统一文书格式(式样七)
附件三法律审核和备案登记的统一文书格式(式样八)
附件四规范性文件前置法核、附署以及报送备案登记审查程序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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