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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QSF-2006-390001

琼发改收费[2006]75号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一律征收燃油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核定装载质量定额征收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包括: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开征燃油附加费后,不再征收上述规费。

二、汽油燃油附加费按费额征收。

三、调整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一)汽油燃油附加费1.42元/升;

(二)柴油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390元/吨.月,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如下:

1、按月征费标准:

(1)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月390元;

(2)胶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简易机动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月150元;

(3)三轮柴油机动车每吨每月140元;

(4)手扶拖拉机每台每月50元;

2、按旬征费标准:

(1)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旬160元;

(2)胶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简易机动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旬60元;

3、按日征费标准:

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日20元。

(三)外省柴油机动车征费标准:

1、进入我省2个月以内的,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日6元;

2、进入我省2个月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我省柴油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征费。

四、燃油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标准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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