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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鼓励投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备案登记号:QSF-2006-050002

儋府办(2006)2号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12届第44次)审议通过,现将《儋州市鼓励投资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儋州市鼓励投资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政策》、《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海南省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鼓励投资,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地价,下同)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下同)用地,按该宗用地评估价或参照同类地区同类用地的评估价下浮15%--30%。

第二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用地,按该宗用地评估价或参照同类地区同类用地的评估价下浮10%--15%。

第三条新建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酒店、商场、房地产、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按该宗用地评估价或参照同类地区同类用地的评估价下浮15%—30%。

第四条在木棠工业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优先使用土地。

第五条政府可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股,对新建工业项目给予支持。政府鼓励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以租赁的形式作为工业项目用地。

第六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用电,经协商,由投资者出一定费用,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将供电的端口接到厂界。

第七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电,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将供电的端口接到厂界。

第八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水,由市政府协调供水部门将供水的端口接到厂界。一时不具备地表水供水条件的,可允许企业暂时打井解决。

第九条在木棠工业园区和白马井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免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挖掘费及占用费,下同);在其他地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减免50%。

第十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减免40%。

第十一条新建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酒店、商场、房地产、社会事业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减免50%。

第十二条开发等深线5米以深的海上养殖项目、海上旅游项目,免交3年市属部分海域使用费。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从投产纳税之日起,市政府连续五年将本级财政收入留成的增值税和分享的所得税的30%作为工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从投产纳税之日起,市政府连续5年将本级财政收入留成的增值税和分享的所得税的50%作为工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五条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税收按省制定《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项目联审制,对所有投资项目作一次性联审。

第十七条市行政服务监督中心各窗口单位受理我市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申请和相关手续的办理,按各职能单位承诺,限时办结。市招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项目从选址、办理手续、动工建设到投产经营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服务。

第十八条在我市投资兴建的项目,因政府部门违法违规或行政不作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具体赔偿、补偿办法,按省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引进工业项目在我市投资建设,并在市招商局登记备案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投产第一年度上缴市级财政税收金额的10%一次性奖励给引进者。

第二十条市政府树立三个理念:企业好、政府就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把企业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让投资者发财,求儋州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郑重向企业作出五条承诺:提供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快捷便利的办事渠道、周到有效的协调服务、整洁优美的周边环境、公平公正的竞争条件。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4月1日实施的《儋州市鼓励投资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6年1月1日前没有兑现的优惠,按原规定继续兑现。本规定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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