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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市县调整完善林地承包经营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市县调整完善林地
承包经营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7〕129号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市县调整完善林地承包经营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海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市县集体商品林地林木权属流转的指导性意见》、《海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市县集体新林地承包的指导性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市县调整完善林地承包经营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为规范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解决我省集体林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强我省集体林地承包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试点市县调整完善林地承包经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三)坚持充分协商、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凡林地承包合同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应给予维护。没有核发林权证的,按规定核发林权证,依法保障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凡发包林地,有如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终止合同:
(一)合同签订违反法律程序发包的;
(二)将纠纷林地发包的;
(三)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发包的;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后闲置丢荒两年以上的。
四、对外发包林地“三过”问题的处理。关于“租期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问题,承包当事人双方可依法协商解决。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企业权益的要求依法协调,妥善解决。如协商、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集体经济组织仍认为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公正等问题,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五、调整完善“谁造谁有”政策时期的各种造林问题。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对荒山荒地实行“谁造谁有”政策,群众自发开垦造林,在特定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全面准确贯彻中央各个时期的林业方针政策。同时,对“谁造谁有”政策时期所形成的各种造林问题,要加以调整和完善,即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完善承包合同。对愿意继续经营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依法签订合同,完善手续,缴纳承包金。承包金70%以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对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如种植的是速生丰产林,经营者采伐林木后,收回林地重新发包;如种植的是中长期经济林,由原林地经营者自行处置,也可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评估作价公开拍卖,原林地经营者获取拍卖所得,林地发包给得标者。
六、擅自侵占林地的,依法收回林地。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的,依法查处,追究有关责任。
七、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由当地政府协调履行,到期仍未履行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林地。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管理的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可根据本指导性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报省林改办备案。
海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市县集体商品林地林木权属流转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商品林地林木权属流转行为,保障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试点市县集体商品林地林木权属流转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凡是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等方式将集体商品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行为适用本意见。
因实现抵押权的需要而发生的流转,适用本意见关于转让的规定。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集体商品林地和林木权属,是指集体商品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统称集体商品林地林木权属。
集体商品林地林木权属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随之一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条集体商品林地林木权属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二)不得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使用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
第五条林权证是指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只有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者才能成为本意见所规范的转让方。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商品林地林木权属的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收益归个人所有;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产生增值的,在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施行前流转的,增值部分不低于30%归发包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在办法实施后流转的,增值部分不低于50%归发包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林地林木权属流转收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商品林地林木权属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集体商品林地林木权属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林木权属的流转,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下列集体商品林地和林木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未依法经过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
(三)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的;
(四)其它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十条下列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除本意见第九条(三)、(四)项以外的其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本意见第九条(三)、(四)项规定以外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商品林地的宜林荒山荒地;
(四)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除本意见第九条(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一条集体商品林地林木权属流转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转让:指林地、林木权属权利人将其享有的林地、林木权属,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他人,而使林地、林木权属的主体发生变更。
(二)出租:指林地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林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他人,出租者仍享有该林地使用权,而承租人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承租权。
(三)抵押:指林地使用权人在不转让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林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使林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
(四)出资:指林地使用权人以其林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营造林的,而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让。
[page](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流转的主体是林地或林木权属流转行为的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包括下列林地或林木权属权利人:
(一)依法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农村林地或林木权属的承包方;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林地或林木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农村林地或林木权属的承包方,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出资入股合作或者抵押等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经承包方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并在流转合同中签名。
采取入股合作、转包、出租、互换形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个人的,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流转合同前,采取公示等形式告知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林地或林木权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能通过。
第十六条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依法取得的集体商品林地或林木权属可以依法通过转让、出租、出资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第十七条林地、林木权属流转,应当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林地或林木权属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权益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流转标的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和蓄积量;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双方权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受让方应当依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应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因流转发生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可以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没有事先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因集体林地或林木权属流转发生纠纷的,争议双方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因流转发生林地或林木权属转移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以转让形式进行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当依法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林地或林木权属转让无效。
(二)以出租方式进行流转的,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和出租人应当依法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三)以出资入股的方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林地或林木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将林地或林木权属抵押的,流转双方应当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将林地或林木权属作为合作条件的,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但需要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办理林地或林木权属流转登记和备案手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流转的林地和林木的林权证;
(二)流转合同;
(三)按规定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流转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益的70%以上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用于发展集体林业生产和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指导性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流转行为无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机关有权不予以受理流转当事人的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指导性意见,受让方在林地使用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的,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拒不纠正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指导性意见,应当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不发生林地林木权属转让的效力,受让方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林地林木权属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对林地或林木权属评估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侵犯流转双方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市县集体新林地承包的指导性意见
为规范、完善我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明晰林地权属,稳定农村林业经营秩序,保障农民和其他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试点市县集体新林地(以下简称新林地)承包的指导性意见。
一、新林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权属清楚的尚未发包、没有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地。具体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尚未发包的林地;
(二)承包合同依法解除后收回的林地;
(三)零星分散,尚未纳入管理的“五边地”,即村边、路边、塘边、田边、园边;
(四)擅自占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
(五)以其他方式承包后撂荒闲置两年以上收回的林地;
(六)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林地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林地。
二、新林地承包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民主协商、尊重民意的原则;
2.坚持先易后难、分批发包的原则;
3.坚持均地、均林、均利的原则;
4.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坚持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林业发展的原则。
三、对纠纷林地应充分协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权属争议后,纳入新林地管理。
四、集体商品林地范围按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林地规划的界线认定。
五、新林地的发包,原则上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均分配,按户或联户承包。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考虑没有承包林地或承包林地面积较少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六、新林地发包的方法与步骤
(一)成立村级林改小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村级林改小组,小组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主要由有威望的村民、转业军人、中共党员等组成,负责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新林地进行具体分配。
(二)制定分配方案
由村级林改小组拟定新林地分配方案,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确定新林地承包地块
由村级林改小组组织对新林地进行分类、划块、编号、登记造册,采取抽签等随机办法由村民抽取地号,也可以按地块的优劣采取竞标。按法定程序签订合同。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面积小的、零星分散的、村民不愿意承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合理作价后,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依法对内或对外发包。
(四)核发林权证
新林地承包一经确定,应划界立桩,绘制林权地界图,核发《林权证》。
(五)建立集体新林地承包资料档案
以村委会为单位,由本乡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新林地承包资料进行统一编号造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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