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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7〕9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档案局、省国资委制定的《关于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档案局省国资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与安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档发字〔199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对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凭证作用。因此,国有企业在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随着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比较频繁。当前,我省已进行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滞后,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一是有关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未与企业改制工作同步,造成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缺位。二是部分国有企业档案未按规定进行整理、移交、保管,有的甚至交由个人自行存放,国有企业档案损失严重。因此,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有企业改制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与安全。

二、严格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的处置行为

(一)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的组织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将其列入议程,并同步进行。

1.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或审核)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时,应将档案处置工作纳入方案之中,并做到具体、科学、便于操作。

3.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应成立档案处置工作小组和档案鉴定小组。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小组由清算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和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分管负责人及其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在国有企业资产清算组织或其他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组织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处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工作。国有企业改制档案鉴定小组由国有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及其主要业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4.企业改制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相关费用从破产费用中支付。需要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主管部门)一次性支付寄存保管费。

(二)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1.做好档案的清理、鉴定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要组织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工作,将国有企业的文书、科技、人事、财务、声像、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进行收集、清点,确保其完整。

国有企业改制档案鉴定小组要认真做好档案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对档案的存留与销毁予以确定。其中:文书档案可参照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国档发〔1987〕27号),并结合本单位原制定的保管期限表鉴定保管期限。对于已到期限的档案经再次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确定为拟销毁内容。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鉴定保管期限,确定存留与销毁。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定为拟销毁内容。

2.做好档案归属和流向的确定工作

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经鉴定确需继续保存的,其归属和流向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1)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2)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国有企业与其主管部门商定。

(3)文书档案(含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会计档案向主管部门移交或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

(4)人事档案按组织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声像、实物、电子档案根据内容所属确定其流向。

(6)国有企业依法破产,未明确归属的档案移交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

(7)国有企业兼并、整体出售、承包、租赁、实行股份合作制与外商合作、合资的,其档案归属和流向处置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3.做好档案的移交和销毁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的移交应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交接方和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分别在目录上签字,交接方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拟销毁的档案需造册、登记,经国有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作为永久保存内容,随文书档案进行移交。

(三)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档案的归属与整理方法

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归档,或由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后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移交。整理、归档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

企业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不可再生的信息资源,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及具体负责人,认真制定和实施档案处置方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严防档案丢失和损坏。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以挽救和保护好不可再生的国有企业档案资料。

(二)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以提升档案人员的业务能力,保障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管理,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不按本意见执行,不按时完成档案处置工作,擅自处理档案,造成企业档案流失、损毁的,要严肃查处;后果严重的,依照《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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