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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政府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琼府〔2007〕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省地方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我省地方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我省地方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海南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农改〔200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地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地方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政府、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我省地方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政府、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2.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我省地方国有农场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3.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我省各级各类地方国有农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

通过改革实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使农工的合理负担不高于所在市县农民的合理负担。二是确保改革后农工原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地方国有农场农业服务水平不降低,切实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改革后,对确属必要的收费项目,应经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地方国有农场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收取,其中生产经营性收费,按照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不许搭车收费。三是确保地方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逐步理顺政府、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我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范围包括:我省地方所有的各级各类国有华侨农场、劳改农场、国有林场、国有农牧渔场等。

三、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

在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对地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免除方式根据各地方国有农场农业承包经营形式,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方式确定。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的,按“乡镇五项统筹”的平均负担水平相应降低土地承包费;实行“两田制”承包方式的,应确保基本田的承包规模,农工人均基本田承包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所在市县农民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基本田只上缴自身直接受益的费用;规模田收费应控制上限,原则上不能高于目前的负担水平。实行岗位联产计酬的,要相应提高农工的联产计酬标准。农场未直接向农工收取费用而是通过实行“农工工资制”或农场与农工“收入分成制”间接获取费用的,应相应提高农工工资或农工分成比例,或可直接给予农工一定补助。地方国有农场应将免除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农工身上,严禁通过调整土地承包费等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切实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税费改革的优惠政策从2006年起执行,地方国有农场已经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应在2007年12月底前如数退还给农工。没有收取的,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农工收取。同时,地方国有农场应将免除“乡镇五项统筹”的情况张榜公布。

(二)对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

对地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地方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相关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自2006年起计算,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制订,经省政府审定后及时拨付;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下发。

(三)清理和规范地方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

严格控制和清理地方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发展与改革、物价、财政部门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任何单位均不得新出台专门针对农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性收费项目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范围内执行,不许搭车收费。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综改办)统一印发《农工负担手册》,农工(含仍在缴纳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离退休职工)人手一册,在《农工负担手册》上填写农工岗位定额内的各项负担,岗位定额外承包土地等资产的收费按合同(责任书)办理;凡《农工负担手册》上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农工均可拒付。改革后,地方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五项:

1.自身受益费。包括按照国家标准提取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个人负担部分,福利费和农业保险费等职工直接受益的收费。社保基金和农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不计入承包费,由个人直接交纳。

2.土地等资产经营费。指农工人均定额承包的土地(林地、水面)等资产应缴纳的费用。农工人均定额承包的土地等资产数量应经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

3.农场管理费。农场组织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费用(此项收费不得高于2005年的实际水平,并应通过深化改革而逐年减少)。

4.社政公共费。扣除“五项统筹”后仍需由地方国有农场负担的政法、社会事业和社区管理费(此项收费不得高于2005年的实际水平,并应通过深化改革而逐年减少)。

5.“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兴办农工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受益农工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实行,农工每人每年筹资筹劳的上限为15元。

四、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

(二)进一步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调整地方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地方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收益。

(三)加大对地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税费改革后,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方国有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地方国有农场的发展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通盘考虑。同时,地方国有农场也应继续增加对基层生产队(组)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农工身上。要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防止地方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地方国有农场要实行农工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生产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根据《农工负担手册》规定的收费内容,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将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减轻农工负担。市县财政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将省级补助资金及时全额下达,地方国有农场应将收到的省级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减轻农工负担,并将省级补助资金全部量化到农工个人。免除农工交纳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之后剩余的补助资金,也应全部用于抵免农工缴纳的其他管理费或直接补助农工个人。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和抵免方式及有关分配办法,经农场职代会批准通过,并由地方国有农场将省级补助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后组织实施;同时,有关分配办法和帐目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市县财政和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农场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综改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要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对截留挪用省级补助资金和巧立名目克扣农工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制。深化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政府、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全面负起领导和协调的责任。要坚持政府、主管部门、地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亲自抓,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明确分工和责任,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三)要加强宣传培训和调查研究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和宣传栏、标语、传单等多种形式,真正把深化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交给农工。要加强对各级工作班子的业务培训,严格按政策办事。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主管部门要深入农场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四)要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和信访工作。全省各级综改办、各主管部门、各地方国有农场都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信访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把基层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各级综改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或政策咨询电话,对农工举报和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要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各阶段改革任务。全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全面启动,200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以减轻农工负担为目标的主体改革任务,把《农工负担手册》和相应的补助资金发到每一个农工手中。有关配套改革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省综改办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0898-685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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