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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试点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试点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7〕70号

海口市、三亚市、东方市、屯昌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府〔2007〕35号),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试点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覆盖全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省政府已部署今年7-8月在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对象。

具有试点市、县非农业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在校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居民。

高、中等院校在校生(以学籍为准)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应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参保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二)征收标准。

1.18岁以上(含18岁)成年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海口、三亚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其它试点市、县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

2..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3.中学(含职业中学)在校生均按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征收。

4.城镇残疾人个人应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5.城镇低保对象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免征个人应缴费部分。

(三)征收机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机关为市、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以下简称社保费征稽局)。

(四)征缴程序。

1.缴费登记。

(1)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照片和残疾人、城镇低保、优抚对象等有关证明到户籍登记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参保登记。

(2)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及时将参保人信息录入计算机,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居民的申报资料报市、县卫生或人劳部门审核确认。相应的计算机登记报盘软件由省地方税务局提供。

(3)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将经过卫生或人劳部门确认的居民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统一送市、县社保费征稽局。市、县社保费征稽局在进行过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对比排查后进行缴费登记,并将最终确认的登记信息反馈给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

(4)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市、县社保费征稽局确认的缴费登记人员名单向参保人发放以户为单位的《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2.缴费帐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缴费专户为财政部门在试点市、县开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实行分帐管理。试点期间,为了避免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直接收取现金,方便征收工作,财政部门应与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所在银行联合开设收费共管帐户。此帐户所收资金只允许转入财政专户,任何人不得提取支用。

3.缴费凭证。

市、县社保费征稽局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

4.缴费货币

缴费货币为人民币。

5.缴费程序。

(1)参保居民每年缴费一次。除新生婴儿外,缴费时间在试点期间为7、8两个月,今后为每年9、10两个月。

(2)参保人凭《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到共管户银行缴费。

(3)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凭参保人的银行缴费凭证在《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上盖章,确认本年度已缴费。同时,将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分批向社保费征稽局进行缴费申报。分批申报的时间和人数由试点市、县社保费征稽局与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商定。

(4)社保费征稽局根据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集中报送的参保人缴费申报情况开出通用缴款书。

(5)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凭社保费征稽局开出的通用缴款书将共管户资金转入财政专户。

(6)社保费征稽局凭通用缴款书银行回单进行个人缴费的最终确认。

6.缴费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居民自愿缴纳,不允许强行征收。保险费缴纳后,不允许转移和退费。

(五)信息传递。

试点市、县社保费征稽局在收到社保费后,应将个人缴费信息及时传递给卫生或人劳等部门,作为除参保人所持有的《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之外的另一缴费证明,以便于开展支付工作。

市、县社保费征稽局应根据要求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县财政、卫生、人劳等部门和省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稽局报送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财务和统计报表。省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稽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汇总的本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财务和统计报表报送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三、准备工作的几点要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机关虽为市、县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稽局,但大量的参保缴费登记等工作要依靠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协助完成。因此,这项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财力的投入,各试点市、县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

(一)征收工作所需人员问题,由试点市、县自行调剂解决。

(二)各试点市、县财政局要为社保费征稽局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便购置所需设备、解决办公场所或聘用人员。工作经费不得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

(三)各试点市、县财政局要根据居民人口情况,为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配备必要的计算机,以便进行参保及缴费登记之用。

(四)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将人员名单于7月23日前报送市、县社保费征稽局,以便联系工作和进行征收培训。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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