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文章经济体制金融改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7〕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2007年7月4日,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2007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2007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2.2007年农业保险试点情况预测一览表(略)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2007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标的

2007年农业保险试点标的财产损失类为橡胶树、香蕉、渔船、生猪;人身伤害类为渔民。

二、保险险种

2007年农业保险试点险种有:1、橡胶树风灾保险;2、香蕉风灾保险;3、生猪保险;4、渔船全损保险;5、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船东雇主责任保险。

三、保险范围

各险种试点地区选择如下:

(一)橡胶树风灾保险在万宁县、琼中县试点。

(二)香蕉风灾保险在乐东县、澄迈县试点。

(三)生猪保险在海口市、三亚市试点。

(四)渔船全损保险在全省沿海市县试点。

(五)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全省沿海市县试点。

(六)船东雇主责任保险在全省沿海市县试点。

四、保险经营组织方式

为有效分担和分散农业保险风险,依据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不同,成立3个农业保险共保体分别运作。

(一)种养业保险共保体。主承保人为省人保财险公司,具体负责承保与理赔服务工作。共保人为省内自愿参加试点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具体名单待定)。各家份额另行协商确定,并据此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具体办法由海南保监局商省农业厅研究决定)。经营险种为橡胶树风灾保险、香蕉风灾保险和生猪保险。

(二)渔船全损保险共保体。主承保人为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具体负责承保与理赔服务工作。共保人为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家份额另行协商确定,并据此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具体办法由海南保监局商省海洋与渔业厅研究决定)。经营险种为渔船全损保险、船东雇主责任保险。

(三)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保体。主承保人为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具体负责承保与理赔服务工作。共保人为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各家份额另行协商确定,并据此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具体办法由海南保监局商省海洋与渔业厅研究决定)。经营险种为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险。

以上3个共保体均应当制定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章程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共保体成员权利、义务与责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和海南保监局备案后施行。试点期间,各共保体需新增农业保险险种,制定或修改农险条款、费率等也应当按以上程序报批和报备。

各共保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设立共保体专用账户,实行分险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结余滚存,封闭运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省财政厅、海南保监局的监督检查。各共保体应当加强农业保险成本管理,努力提高赔付能力,种养业、渔船和渔民共保体经营费用率应当分别控制在18%、18%和15%之内,手续费应当相应分别控制在10%、13%和13%之内。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各共保体应当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牵头组织下,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力办理保险具体事宜。

鉴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有助扩大参保面,提高保险规模,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两险种应当按年保费收入的20%固定比例提取保险费,用于建立渔业保险发展资金。该基金为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之一,在省财政厅设共管账户,由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专项用于我省海洋渔业保险发展(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财政补助

试点期间,省财政厅设立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2007年预算安排农业保险发展资金初始规模1600万元(含2006年结转800万元),用于支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

(一)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用途。

1.保费补贴。为扶持参保对象,扩大参保面,根据各险种风险程度不同,省财政对参加试点保险项目实行不同的财政保费补贴,预计全年保费收入2888.25万元,其中财政补贴791.4万元。橡胶树风灾保险、香蕉风灾保险、生猪保险和渔船全损保险保费由农户自缴70%,省财政补贴30%;渔民海上人身意外险和船东雇主责任险保险费,由船东为所雇渔民每份自缴80%,省财政补贴20%(即每份20元),每人最高限补贴3份,多保不补(各险种补贴金额详见附件1)。

2.承担部分农险超赔责任。试点期间,经营橡胶树、香蕉、生猪的共保体因重特大自然灾害赔款发生亏损,省财政根据风险分担责任承担部分超赔责任。

3.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补助,包括宣传发动与培训、监督检查等。

4.奖励。对推动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农业保险发展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将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安排的农业保险专项资金拨入资金专户,并根据上述用途据实核拨农业保险发展资金。(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保费缴付方式。地方集体农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种植户的农户单一投保的,由投保人按应缴保费的70%直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其余30%政府补贴由省财政厅与保险公司直接结算。

种植面积未达到单独投保标准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的,由农业保险服务工作站负责收齐各投保农户的保险费,由农业保险服务工作站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其余的政府补贴由省财政厅与保险公司直接结算。

2.赔付处理方式。每一张保险单赔款在保费两倍(含)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过保费两倍的部分,先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赔款,省财政再核拨50%的赔款支付保险公司。

六、风险监控

试点期间,为确保风险规模控制在财政、共保体所能承受的范围内,橡胶树、香蕉和生猪三个标的风险责任实行当年单个标的保费5倍以内封顶办法,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在此范围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即农险赔款在当年保费2倍以内的,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农险赔款在当年保费2倍(不含)以上至5倍的,由共保体与财政对半承担赔付责任。

渔船和渔民的赔付责任不封顶,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省财政不承担风险分担。

试点期间,各共保体应当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海南保监局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建立农业灾情保险理赔情况报告制度。省财政厅和海南保监局要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核实各险种投保或理赔个案情况,并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试点风险预警和绩效评价机制。

七、银保联动

为了鼓励省内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支持农业发展的信贷资金,凡是使用贷款的农民和农业企业,应当参加相应险种的保险,理赔资金优先偿还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银保联动办法另行制定)。

八、以险养险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农业保险和非农业保险互动机制,2007年将省直单位车辆定点保险公司指定为种养业保险共保体主承保人--省人保财险公司,使省直单位车辆保险与即将实施的农业保险试点捆绑,实现以险养险。

九、组织领导

(一)成立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

2007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陈成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陈如军副秘书长、省财政厅吕勇副厅长、海南保监局王小平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局、省气象局、海南保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明确各方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二)试点市县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

1.试点市县政府要相应成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项具体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管理农业保险发展资金,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参与审核保险费率和保单价格,评价农业保险绩效和预警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

3.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组织和协调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组织农业保险培训,监督管理农业保险市场。

4.农业、海洋与渔业和水务部门负责提出行业新险种建议,参与审核保险合同条款,对投保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产量与价格监测,建立行业农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宣传和组织农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检查与指导农企、农民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防灾防损。

5.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分析情况等气象服务。

6.保险公司负责设计农业保险险种,制定保险合同内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三)充分发挥市县政府的作用

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参保面,各共保体应当依托市县政府、农业、渔政渔监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基层行业自律组织成立农业保险服务站,协同代办和拓展业务,并按照保险业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灾情发生后,各共保体必须按保险合同规定及时向参保者支付保险赔款。农业保险服务站应当积极配合各共保体组成联合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确保及时合理理赔。

十、工作进度安排

7月份。一是,召开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和布置大会,同时培训各级财政、农业、渔政渔监、水务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基层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并通过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多种方式,共同作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二是制定各共保体章程、实务操作规程和各基金管理办法。

8-9月份。各共保体开始集中受理保单,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保费补贴。

11月份。组织试点市县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检查。

12月份。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初步总结,提出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