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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的通知

琼府办〔2008〕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2008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琼府〔2008〕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核定的基本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核定原则:与扣减一次性因素后的2007年征缴收入、参保覆盖面和征缴增长率挂钩。各市、县(单位)企事业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增长率根据其参保覆盖面高低选择全省近5年平均增长率或本市、县(单位)近5年平均增长率。市、县(单位)企事业参保覆盖面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全省近5年平均增长率或本市、县(单位)近5年平均增长率作为其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增长率;其参保覆盖面等于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就低不就高”原则选择增长率。征缴收入增长率确定后,以扣减一次性因素后的2007年征缴收入为基数测算得出2008年征缴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核定原则:在2007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因素,剔除补发历年拖欠养老金因素来核定本年度支出。

二、核定的收支计划

按照收支计划核定的基本原则,2008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计划为416.839万元(当年养老保险费财政汇缴户收入数,含历年清欠补缴,下同),其中企业计划收入为299.485万元,事业单位计划收入为117.354万元;支出计划为514.171万元(不含补发历年拖欠养老金,下同),其中企业计划支出为385.894万元,事业单位计划支出为128.277万元,具体计划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本计划除因国家调整政策、整体搬迁、改革重组等因素引起市、县(单位)收支较大变动外,原则上不再变动。各市、县政府务必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计划的完成,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对本计划执行情况加强检查和指导。

附件:2008年海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与基金支出计划表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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