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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4〕9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闽委发〔2013〕14号),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今年6月修订出台《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审改办牵头)

(二)赋予基层投资主管部门更大的核准权限。按照“不影响全省重大规划布局、不影响全省重要资源开发配置、不影响相邻地区发展稳定”的原则,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核准事项下放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审改办牵头)

(三)前置审批部门同步下放相关的审批权限。除涉及风景名胜区项目选址,填海项目用海,地震安全性评价,港口岸线使用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必须由省级(含省级)以上审批外,省级前置审批部门同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前置审批权限;对部分确需保留在省级的前置审批条件,也可按照省政府第140号令的规定,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实施。(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牵头)

(四)核准和备案不得干预应由企业自主决策事项。对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主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其“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不再审查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产品技术方案和资金来源等“内部性”条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政府只对备案申请进行非行政审批的合规性审查,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等。(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五)试行投资项目申报及审批文本与流程标准化。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部分领域试点项目申请报告的格式化。大力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前期审批和服务流程的标准化,逐步实现审查审批文本、公开信息的格式化、自动化。(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二、改革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

(六)推动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探索在特定区域内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除国家规定必须保留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在线审批、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试点在特定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审批管理办法。完善商务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促进外商投资联动体系。简化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取消验资报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改注册资本金实缴制为认缴制,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为年报公示制。(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牵头)

(七)推进境外投资管理改革。完善境外投资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机制,落实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改革方案,对省级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

三、促进投资项目管理提速提效

(八)分类分期减少投资项目前置条件。采取合并、取消、延后办理等措施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前置条件,促进部分前置审批事项转为行政服务、行政确认、一般管理和后置审批或监管,部分前置审批事项转为委托或授权社会中介机构办理、认定,部分前置审批事项转为实行告知承诺等方式。(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审改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九)明确前置审批所需的要件材料。按照最大程度地方便和有利于服务企业的原则,涉及企业投资前置审批的部门,要抓紧建立相关基础资料库,同时在梳理简化基础上,列明办理前置审批所需的要件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承诺,并向社会公开,除公布所需的要件材料外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牵头)

(十)优化部门内部投资项目管理流程。项目核准机关和各前置审批部门对同一投资项目同一阶段涉及的多个审查审批事项都要做到部门内部优化衔接协调,实现对企业统一受理、平行协作办理。规划部门对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可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依职责牵头)

(十一)用规划评审代替或简化项目评审。组织对成片或专项开发的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地震安评、气候可行性、防洪安全、人防建设、社会稳定风险等投资项目共性前置条件提前进行统一规划论证,并以规划(区域)论证或评审成果代替具体投资项目评审,或相应简化具体投资项目评估内容和形式。(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依职责牵头)

(十二)推行投资项目跨部门协同审批。研究制订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试行方案。建立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分阶段分类别牵头协调办理、包括必要时召开会议联合审查的机制;其中,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意见;用地、用林、用海、使用自然资源等与国土部门有关的预审事项,由负责出具预审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协调;涉及区域、工程、海洋等生态环保评审事项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出具审批(审查)意见;涉及项目建设许可的相关手续分建筑、交通、水利三大类分别由住建、交通、水利部门牵头办理。(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审改办、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十三)加强咨询评估和投资中介管理。简化投资项目前期咨询评审事项和内容,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评估评审质量和效率。推进项目设计、咨询、代理等投资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开放和引入竞争,建设和规范投资中介市场,培育提供高效服务的投资中介。制定或修订投资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明确时限、质量和收费等要求,实施有效监管。(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十四)推进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整合升级的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系统共享要求建立投资项目网上办理系统,推行审批材料电子化应用,投资主体、管理部门实现网上办事、动态跟踪、实时查询、在线反馈和监察,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省发改委牵头,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四、加快推进政府投资管理改革

(十五)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研究制订或修订完善工作,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涉及论证审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进度安排、质量安全、资金使用、投资控制等各环节的管理。(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十六)改进政府性投资资金安排使用。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等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优化资金投向。坚持以规划带项目、依规则定资金等原则,推行项目及资金安排的标准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资金安排的透明度,加强资金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积极推动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的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十七)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等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加快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争取今年内投入运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专业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跟踪检查、项目稽察、审计监督、效能督查和后评价,强化责任追究。(省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五、积极鼓励和拓展民间投资

(十八)优化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开展我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的第三方评估,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进一步深入实施闽资“回归工程”,推进民企投资招商省、市、县三级联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十九)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制订民间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管理办法,引导民间资本、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我省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用事业。扩大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服务业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进一步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六、强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立投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全省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投资主体、各类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投资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公开披露。加快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保障,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二十一)着力完善投资调控方式。强化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对投资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约束,健全对投资的调控和管理。落实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加强对软投入的统计分析,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二十二)强化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开展我省投资立法的前期研究。抓紧修订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相应调整《投资项目服务指南》、《项目申报通用文本》等规范性文件。做好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动审批工作规范化。(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重要抓手,对于推进全局性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细化目标任务,尽快启动相关工作,逐项抓好推进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早落地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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