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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清理整顿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成立了许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公司,其中相当一部分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从事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违法经营。1985年8月20日,国务院曾发出《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但各种公司仍然大量成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清理整顿效果十分不好。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清理整顿重点是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

因为一些地方和部门清理整顿措施不得力,犹豫观望,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明确提出清理整顿的重点是砍掉各级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流通领域中过多、过滥的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要求通过清理整顿公司,解决政企不分、官商不分的问题,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的有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与的大案要案。9月初,中央成立了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决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坚决撤并11类所属公司。

禁止党政机关和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清理整顿公司的另一重要方面。1988年10月3日和1989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出《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底,全国撤并各类公司10万多个,占原有公司总数的35.2%。清理整顿公司,规范了经济秩序,纠正了流通领域混乱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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