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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宣传提纲

一、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二、“房产”的范围该怎样掌握?

答:“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 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的敞棚属于立柱单樯结构以上和用钢架、木柱、水泥砌砖柱、木屋架建造的,均作为具备房屋形态的建筑物,不论企业记入何项科目或属于帐外资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房屋附属设备”包括哪些?

答: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避雷带和室内游泳池,室内喷水池等均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 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答: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是否应向房产所在地和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是的。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六、本市哪些地区征收房产税?

答:本市房产税征收范围为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凡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应缴纳房产税。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的、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七、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八、自用和出租房产,房产税税款该怎样计算呢?

答:房产自用的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水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起,计算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九、纳税人将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纳税期限和原价如何算?

答: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十、房产税纳税期限怎样规定?

答: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十一、 自用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也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自用的地下建筑从2006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按不同用途分别不同的计税方法: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十二、房产税纳税地点是否在房产所在地纳税?

答:是的。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十三、基建工地上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是否属于免征房产税范围?

答: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单位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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