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社会体制就业体制 沈阳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实施方案
沈阳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7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工作,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城市经济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为宗旨。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再就业政策。立足沈阳、服务全省、尽快与全国劳动力市场接轨。进一步提高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失业保险制度,引导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全市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以推进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为出发点,建立新型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工资指导价位工作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网络,建立促进特困群体就业的即时援助制度,有效控制城乡失业率,缓解就业压力,保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
(二)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以市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市、区(县)、社区三级劳动力信息网网络,形成制度健全,运行规范,覆盖面广,信息畅通的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开发现有的就业培训信息管理、境外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农村劳务输出信息管理、家政社区服务信息管理、档案托管信息管理等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用工、资源查询等系统,以满足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需求,尽快在全市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
(三)建立覆盖城乡的市、区(县)、街道、社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就业服务制度,形成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社会其他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稳定的就业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的职能作用,是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根本出路。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必须发挥职业介绍工作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基础作用,在用人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之间搭建桥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劳动力市场中积极就业,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得到根本落实。
1、建立起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1)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根据全市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以及就业困难群体的状况,确定公共就业服务的任务和重点服务对象。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通过实行工资性补贴、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把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作为具体王作目标,层层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督促落实,定期检查。
(2)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施公共就业服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能满足实际需要。制定按服务实绩拨付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办法,制定措施鼓励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建立市、区(县)两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制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促进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劳动力市场及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经费、购买就业信息和促进就业的奖励经费,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
(3)制定措施统筹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制定鼓励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作为工作重点。对就业特困群体,实行专人帮扶,制定专门就业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对愿意接受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特困群体提供有效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
(4)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落实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制定按服务实绩拨付使用职业介绍补贴的办法,制定措施鼓励全社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实施有效、规范的管理、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得到高效、合理的使用。
(5)统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统一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并确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统一确定与服务绩效挂钩的专项经费使用办法;统一评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得到统一规范的服务。
2、完善就业服务功能,积极主动开展就业服务。
(1)按照全市各级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下岗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实施专门的就业服务项目和开展承诺制等灵活多样有特色的服务措施;开展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培训服务;制定非正规就业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管理办法,解除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2)在全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均设立下岗失业人员窗口,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就业和职业指导服务。进一步使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延伸到市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专场招聘洽谈、培训申请、技能鉴定申报、档案托管、劳动事务代理、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并实行“首问负责制”,为下岗失业人员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广泛应用新的就业服务技术和方法(如职业能力测试评估方法等),为求职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应用IS09000标准,组织开展提高就业服务质量管理活动,完善各类就业服务组织管理和服务制度,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成为全市人民群众信得过、满意度高的服务窗口。
3、建立社会化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
在全市逐步建立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体,以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化职业介绍服务体系。按照《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做到职责清晰、运作规范、方便群众、各具特色。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政府投入、公益服务”的原则。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则要实行“民办民管、政府监督”的原则。增强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业自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介绍业务,引导其向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劳动部门重点监督其资格是否合法,运作是否规范,争取在2-3年内逐步将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发展到100所的规模。
4、建设信息网络,强化信息工作。
(1)建成覆盖全市的市、区(县)、社区三级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失业保险系统、劳动力市场系统的升级和向社会公众信息发布和部分信息查询服务。扩大三级网络的试点范围,形成联接市与市内五区两级网络系统,通过部分街道、社区的试点,形成市、区(县)、社区三级网络,2003年6月以前在全市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
(2)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功能,做好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培训,落实购买职业介绍供求信息的资金,建立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提高职业介绍服务信息化水平。同时,在落实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空岗情况调查,主动上门服务,扩大职业需求信息收集的覆盖面。并建立专、兼职职业介绍信息员队伍,将信息收集的工作网络延伸到用人单位和街道、社区。不断提高信息的质量和有效性,使就业信息能够满足求职者的基本要求,真正实现有场有市。
(3)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工资分配的调节作用。每年从全市不同类型企业中选择生产经营正常、支付工资比较规范的企业,确定不同职位工种高、中、低工资指导价位,并做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发布工作和外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交流。
(4)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分析、预报制度,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当地职业供求状况的分析、预测结果。
5、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逐步建立劳动力市场信用体系。
(1)建立规范的就业登记制度。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工作流程,并建立与社会保险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工作流程,并建立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作有机结合机制。完善失业登记和统计办法,建立抽样调查失业统计和登记失业统计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管理。
(2)宣传和贯彻《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对社会办职业中介机构的举报、投诉的接待、受理和查处工作。每年市、区(县)两级劳动监察机构联合有关部门集中时间对社会办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专项大检查。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业中介机构查处后及时曝光。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和实施方案,设立公开职业介绍机构监督电话,对公共和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六统一”和“八统一”的情况进行监管。
(3)在全市职业介绍系统开展无虚假信息、争创文明职介评比活动,创建信得过职业中介机构,并实行末位淘汰制,全面树立我市职业中介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
6、加强职业介绍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完善就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考评办法。按照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对职业介绍工作人员普遍进行一次相关政策和操作技能轮训。要求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经过市级考核下发职业介绍上岗证),并在两年工作期间,经过培训和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合格后,换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进而形成合理的职业等级结构。按照管理科学、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原则,制定就业服务的具体标准,明确各项服务工作的质量要求,加强日常工作和基础工作管理。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办法,营造通力合作的工作氛围。将端正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工作的基本理念,切实转变服务作风,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优质高效的职业介绍服务。
(二)强化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失业人员职业技能
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市再就业培训工作要以市场就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培训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促进其再就业。
1、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和培训资源,大力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再就业培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免费提供再就业培训。凡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应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任务。大专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要建立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基地,培养市场紧缺的专业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中等专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群团组织要按照各自主体专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适合社区就业的短期培训。并对有创业愿望和具有一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再就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就业率达到50%,创业成功率达到40%。
2、强化再就业培训机构管理和培训专业设置调控。对全市再就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定期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的教学设备设施、培训质量、培训管理和培训就业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退出机制,对培训效果不好、培训就业率低下的培训单位予以摘牌。对各培训机构开设再就业培训专业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3、实行培训项目招投标办法。一是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每半年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的专业(工种)或岗位需求目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免费培训项目,并面向培训机构公开招标,实行“订单式”培训。二是动员各培训机构要深入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及各级家政服务组织捕捉用工信息,开展定向培训。三是对自找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就业相关资料,依据专业类别培训补贴标准报销其培训经费。
4、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要求,抓好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凡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技术工种培训,应按照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合理确定培训期限,初、中、高级技术工种培训课时安排在132—396个学时之内。培训结束后,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经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非职业资格工种(岗位)的培训,应相应缩短培训期限,课时安排在90个学时以内,培训结束后,按规定进行应知应会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颁发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书》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贯彻国家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介绍就业、企业招工和工商部门办理私营、个体工商登记,必须查验相应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5、加强培训督导检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办法。对培训考试考核或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90%的,应按照标准拨付人均不低于500元的再就业培训费和人均不低于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再就业培训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三)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1、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机构是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主要基础和客观要求。市和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要统一名称,明确职能,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
2、在全市街道、乡镇建立就业服务所(站),承担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的管理、服务和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按所辖地区人口万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为行政事业编制,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要在社区聘用就业服务专干,1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1人,1000户以上的社区配备2人。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做好失业人员接收管理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及离退休人员的接收管理和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工作。通过开展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实现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就业和再就业帮助;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择业意识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和就业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并组织做好就业岗位的开发工作。
5、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础台帐。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调查摸底,数据统计等基础工作。开发社区便民利民的家政服务、保洁、保绿等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为其提供服务。
(四)发展劳务输出,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劳务输出新格局
1、建立稳定的埠外、境外劳务输出基地。以我市驻外办事机构为依托,在全国经济发展速度快,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较多,就业容量较大的省、市建立60个劳务输出基地。以我市驻国外办事机构为依托,在境外建立10个劳务输出基地,巩固已经建立的亚洲基地,积极开发欧洲和非洲基地,使更多的城乡劳动力获得境外就业机会。
2、建立农村劳务输出资源库,掌握农村劳动力的年龄结构、职业技能、就业意向,为劳务输出奠定基础。
3、构建劳务输出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沈阳市劳动保障局信息网的作用,与各区、县(市)就业信息网进行联网,形成国内、国外、市内、市外用工信息共享,促进城乡劳动力大输出大流动。
4、实行劳务输出定向培训,以国际、国内的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适应用工岗位和技能要求为目的,围绕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开展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相适应的农村职业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各区;县(市)职业技术学校的作用,分等级对劳务输出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在市场就业能力,实现劳务输出。
5、增大产业化劳务输出规模,要利用政府埠外、境外考察、洽谈合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劳务合作、劳务输出项目。通过承包工程、合资合建项目,扩大产业输出规模。
(五)做好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调节用工市场需求认真落实《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11号),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外来用工管理,促进外来劳动力有序流动。
l、对外来劳动力进沈务工要本着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强化证卡合一管理制度,搞好就业登记。要对外来劳动力开展上岗前培训,提高外来劳动力综合素质和依法务工意识。
2、规范企业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工行为。企业招用外来劳动力,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同时,要通过开展劳务派遣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用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3、要加大使用外来劳动力监察工作力度,对违反规定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切实保护外来劳动力合法权益。
(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1、全面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出台《沈阳市失业保险规定》及各种配套文件,落实失业保险各项制度改革。继续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抓紧建立并做实个人交费记录。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基金运行完整和安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2、完善在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起抽样调查失业统计和登记失业统计相结合的制度。失业统计由现行的以区为基本单位逐步向街道、社区过渡,同时要缩短报表的周期,细化报表项目,使失业统计信息灵敏、准确、及时。
3、加强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和基层工作。做好失业登记工作,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制度,加强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全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的衔接工作,将有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分流到就业服务机构,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要保证在基金中提取的职业培训补贴费用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用的及时足额到位。在此基础上,依据我市失业人员逐年增多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两费”提取比例;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和社区失业人员管理的工作体系,按照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将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重心逐步下移至街道和社区;2003年建立起市、区、县、街失业保险三级信息网络系统,搭建技术平台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系统联网,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和资源共享。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