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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公告第1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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