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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全面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把各省(区、市)人大的有关同志请来,一起讨论一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这还是第一次。这是由于《立法法》是全面规范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它的实施,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的全局。这次会议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交流贯彻实施《立法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研究提出今后的工作意见。这对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与会同志以改革创新精神,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拓新思路,集中精力,集思广益,把会议开好。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立法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只是一个良好开端,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做好
去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立法法》。一年多来,各级人大对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十分重视,在学习宣传、观念更新、制度改革、组织建设、提高立法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一,《立法法》颁布后,全国普遍开展了学习贯彻《立法法》的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举办了3期培训班,来自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和有关委员会负责人近400人参加了学习。李鹏同志出席了第一期开学典礼,对办好培训班作了重要指示。我出席了3期培训班并讲了话。各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普遍举办了《立法法》讲座。去年,全国26个省(区、市)在上海、15个副省级城市在沈阳,分别召开会议,学习贯彻《立法法》,交流地方立法经验,研讨地方立法工作。一部法律颁布后,各级各地下这么大功夫抓贯彻落实,是过去很少有的。
第二,通过对《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大家对这部法律的宗旨、意义,地方立法的地位、作用、权限和提高立法质量等问题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增强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自觉性。《立法法》刚颁布时,有些同志对出台这部法律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立法法》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实行统一审议制度等规定,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通过学习宣传,大家普遍认识到,我们国家的体制、国情决定了必须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必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立法法》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普遍设立了法制委员会,并相应建立健全了法制工作机构,充实了干部队伍。《立法法》颁布之前,全国只有10个省、自治区人大设立有法制委员会,而且有的法制委员会也不从事统一审议法规提案的工作,多数地方人大则没有设立法制委员会。《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为了贯彻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是指法制委员会,并要求还没有设立法制委员会的省级和较大市人大,在今年的人大会议上设立。目前,全国有立法权的地方都依法设立了法制委员会,并从代表中选拔了一批熟悉法律的人员进入了法制委员会。同时,在目前进行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地方人大党组研究经报党委同意,通过内部调剂和公开选拔录用,健全了法制工作机构。省级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原来一般只有几个人增加到十几个人不等,现在多数地方调剂充实到10多人至20多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从原来6个人增加到25人。较大市的人大法制工作机构也普遍得到了加强,基本适应了立法工作的需要。
第四,大多数地方制定了配套法规,从制度上保证《立法法》的贯彻实施。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2个较大市的人大制定了地方立法条例或者地方立法程序规定,有5个省、市还制定了规章备案审查规定。没有制定地方立法条例的地方,或者根据《立法法》相应修改了议事规则,或者正在起草制定。这些配套法规,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对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立法程序、规章备案审查等问题,作了细化规定,促进和保障了《立法法》的顺利实施。
第五,在扩大立法民主方面,许多地方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作了新的探索和尝试。为了促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立法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发扬民主的途径和形式,包括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制度,重要的法规草案可以在报纸上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的制度,等等。《立法法》颁布后,各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立法民主和群众参与。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上海、广东、河北、浙江、湖南、天津、山西、四川、沈阳、武汉等19个省市开了25次立法听证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立法法》颁布后不久,上海市人大就对《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听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听证规则(暂行)》;今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又将政府起草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登报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100多条意见,同时还举行立法听证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出席了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对完善条例起了很好的作用。一年多来,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的立法质量,都有了程度不同的提高。
总的看,《立法法》的宣传贯彻实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都很重视,可以说抓得很紧,措施得力,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支持,从而取得了比预想要好的成效。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法》的贯彻实施还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1)有的地方的同志学习《立法法》不够深入,认识上有片面性,不到位。有的认为地方立法权不如以前大,立法空间小了,积极探索的精神不足;有的对统一审议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这方面的工作也抓得不够得力。(2)有些法规规章比较明显地存在着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3)有的地方在发挥统一审议机构的作用与调动专门委员会的积极性方面,工作关系还没有理顺,不够协调。(4)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进展不够快,任务相当繁重。《立法法》实施后,各地应当按照《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规定,对现行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现在多数地方已经开展了这项工作,但有些地方没有开展。(5)《立法法》的贯彻落实还不够平衡。少数地方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编制还不能适应立法工作的需要。目前各地正在精简机构,我们并不笼统要求普遍增加法制工作机构的编制,但应当通过调整、充实,使之适应工作需要。总之,《立法法》的贯彻实施,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坚持不懈地做出努力。
二、贯彻实施《立法法》,提高立法质量,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创造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制定《立法法》的目的是规范立法权限、立法制度、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为保障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如何做到这一点,各省(区、市)在工作实践中,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标准,努力制定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真正体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立法必须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一部法律法规质量的高低,主要看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繁荣和弘扬先进文化,反映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这方面,我们人大的同志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指导立法工作的自觉性越来越高。
2.紧紧围绕着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适时而有效地制定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很快,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调节。各级人大也一直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法律法规,使立法工作紧跟时代步伐,这是立法工作的一条根本经验。实施《立法法》以来,各级人大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与时俱进,这方面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内蒙古人大常委会从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的立法思路。云南的同志提出,立法之魂在创新,并把立法同本省改革发展的决策密切结合起来。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8个调查组,对省情和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向省委报告,并以此作为立法依据,收到良好效果。广东、福建作为最早实行改革开放的两个省,把地方立法作为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勇于在实践中探索,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尤其是经济特区的立法,紧密结合特区改革开放的实际,在不违反《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创制新的规范。深圳市自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在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制定了几十件创设性的法规。厦门、珠海、汕头几个经济特区也都有建树。他们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紧紧围绕着全党的中心工作,抓住市场体系和要素市场的建立以及城市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保障和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的作用,并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新鲜经验。
3.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处理维护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赋予地方立法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通过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正确结论。地方立法绝不是可有可无、可要可不要,也不是过渡性的权宜之计,而是由我国国情决定、必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立法制度。我国是一个有960万平方公里领土面积、近13亿人口的大国,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城市与农村,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上存在很大差异和不同的特点,这是一个基本国情。只要这种差异和不同特点还存在,地方立法也必然会长期存在。即使将来国家更加发展了,这种差异、特点不那么明显了,各地仍然会有自己的特殊性,我国一个省(区、市)的人口大都相当于世界上一个中等规模国家的人口,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仍然是不可缺少的。
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地方立法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不能以局部利益抵制和损害整体利益,必须处理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没有国家法制的统一,就不会有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就不会有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地方立法又必须根据本地实际,有针对性,有地方特色。没有针对性、没有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就缺少生命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是一致的,二者相辅相成。20多年来,各地在处理维护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关系方面,总的来讲做得比较好,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比如,江苏的同志把“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作为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和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去年8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总共只有11条,明确了禁采期限、具体措施和法律责任,颁布实施后,滥采地下水的问题很快得到遏制。又如,云南省针对云南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水能资源极其丰富的实际,制定了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两烟”产业、花卉产业、医药产业、旅游产业和有色金属产业的地方性法规,依法推动了这些产业的发展。为配合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的举办,1999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被国外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影响很大,保障了7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参展与植物新品种的引进和交流,保证了世界园艺博览会的顺利举办。总的看,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地方立法中照抄上位法的“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情况有了明显改变。
但是也要看到,当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是影响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表现是,有的不适当地扩大本部门、本地区的权力,抢占所谓的“权力空白地带”;或者试图把在改革中已经被取消或弱化的审批权、强制权、处罚权、收费权等,通过立法予以恢复或强化;或者只想要权力,不想承担责任,不愿接受监督和制约,等等。“争权”往往是为了“夺利”,目的是为本部门、本地区多争取一些经济好处,并不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有的部门之间为了一点行政权力划分争吵得很厉害,有的为了给本部门多争得一点权力而四处游说,把立法变成一场“权力争夺战”。这些现象,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宗旨,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相去甚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克服。
[page]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立法的过程,就是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的过程。20多年来,地方人大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越来越重视发扬民主,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比较好地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一方面,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内部,充分发扬民主,形成畅所欲言、平等讨论问题的良好气氛。为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比较充分的时间对法规草案进行深入审议,多数地方人大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实行“两审制”或“三审制”,对提高审议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一方面,坚持立法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仅促进了地方立法民主,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经验。比如,立法听证会制度就是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实行的。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报纸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开举行听证会,社会有关方面30多人报名参加了听证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立法法》就是总结广东的做法和经验,将立法听证作为发扬民主的一种制度规定了下来。近年来,北京、上海、安徽、陕西、深圳、南京、石家庄、郑州等许多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实行公民旁听制度,有的还举行旁听群众座谈会,直接听取旁听群众的意见。实践证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最后按照法定程序集中正确的意见,形成法规,是地方立法的又一条成功经验。
5.正确处理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按照《宪法》规定,立法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任何公民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同时也不能只尽义务而没有权利;任何国家机关不能只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要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明确国家机关的职责,依法行政,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我们的法律是保护人民的,我们的国家机关和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样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提高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自觉性。多年来,地方人大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日益深化,处理上也越来越自觉,坚持把是否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作为衡量立法质量高低的一项重要标准。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提出,立法要把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掌握,如果政府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只规定政府部门权力,没有相应的责任规定,就建议他们修改、补充,不能原样作为议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6.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关系。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从事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是《宪法》赋予人大的职责和权力。要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发扬民主,充分反映民意,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与义务。而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既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又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在我国,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和加强党的领导是一致的。
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首先体现在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上。党的主张只有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定才能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有效领导。20多年来,各级人大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都报党委批准,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党委也把人大的立法工作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并形成制度。有的地方党委、人大、政府还共同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进行统一研究、统一部署。这些做法和经验都很好。
值得提到的是,20多年来,各地在立法工作实践中,培养了一批政治敏锐性强、熟悉法律、不辞辛劳的立法干部。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举办过3期立法干部培训班,培训的这一批干部后来大都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骨干。进入90年代,各地通过加强培训并在实践中给任务、压担子、严要求,又成长出一批新的中青年干部。四川、河南、辽宁、广州等省市重视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山东、甘肃、青岛等省市注意结合立法实践加强理论研究,都取得了可喜成效。
三、继续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立法法》经过一年多的宣传贯彻,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做出努力,解决好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正确处理立法速度与质量的关系,做到质量至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截至今年10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重新修订和颁布新《宪法》以外,共制定了405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876件行政法规;截至去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了8708件地方性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还制定了3万多件规章。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已经基本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今后还需要继续抓紧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立法仍要保持应有的速度和效率,但更要注重提高立法的质量。过去我国的法律、法规很少,许多领域是空白,主要强调加快立法步伐,这是正确的、必要的,今后也仍然不能放松,但现在更需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切实解决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立法是规范社会活动的,必须讲求质量。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应当是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应当是全优产品。法律法规只有是高质量、高水平的,才能管用,实施才能更加有效,才能产生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我们立法工作者应有这个自觉性,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有效地做好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黑龙江省的同志认为,目前地方立法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数量问题,而是质量问题。他们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要从严控制立法项目,凡可立可不立的不立,条件不成熟的不立,没有地方特色的不立,要把法规的修改与废止放在与创立新法规同样重要的位置。这种认识和做法值得重视、借鉴。
2.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权限,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我国是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宪法》确立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制定《立法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立法法》对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最重要的立法权限由中央行使,这也是所有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专属立法权只限于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国内市场统一、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所必需的起码限度,从而给其他立法主体留出了广泛的空间。《立法法》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立法的10个方面的事项,大多数已经制定了法律,这对地方立法权限并没有多大的影响。在这10个方面之外,还有相当广泛的立法空间,包括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政、资源与经济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建设等。在这些方面,《立法法》已经明确规定,在中央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地方可以先行立法,唯一的要求是在国家统一立法以后,如果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抵触的部分无效,地方必须予以废止或作出修改,其他部分仍可以继续实施。现在的问题是,需要地方的同志下功夫研究如何运用好这些权力,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各地的同志应当立足实际,总结经验,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行使好地方立法权,最大限度地体现地方特色。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
3.认真贯彻统一审议制度,充分发挥统一审议与有关委员会审议两个积极性。地方立法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是《立法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一直由法律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制定规章也一直有一个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只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没有明确要统一审议。在立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尽一样,有的统一审议,有的没有统一审议。事实证明,实行统一审议比没有统一审议好,有利于克服部门利益的影响,维护法与法之间的协调统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各地都已设立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工作普遍开展起来,从反映的情况看,效果很好。
对权力进行分工和制约,是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地方立法由法制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只是一种工作分工,并不意味着法制委员会比其他委员会高明。在坚持统一审议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有关委员会的审议作用,发挥有关委员会在专业方面的优势,使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与有关委员会审议两个积极性都得到充分发挥。两者同等重要,不能偏废。
4.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立法,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公民参与立法活动。民主、科学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立法是人民的事业,只有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做到集思广益,才能使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这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立法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立法原则。《立法法》总结实践经验,在进一步扩大立法民主方面,作了一系列规定,特别是听证会、论证会制度,这是《立法法》规定的两项新的制度,需要各级人大认真实践,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5.加强立法监督,消除各种形式的法规规章相互冲突现象。维护法制统一,既需要在立法过程中认真加以注意,避免相互冲突,同时需要加强事后监督。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对立法监督工作总的说是重视的,摆到了议事日程上,比如,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回头看”和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以及同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进行清理,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与立法工作比较,我们的立法监督工作相对滞后、薄弱。《立法法》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总结实践经验,从两个方面对立法监督制度作了完善。一是完善了备案制度,明确规定了法规、规章应当报送备案的机关,以及备案审查的机制。二是完善了对违法制定的法规、规章的改变和撤销制度,明确规定了改变和撤销的权限范围,以及应当改变和撤销的情况。这些规定,对加强立法监督,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监督工作,认真落实《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立法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
6.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人大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人大工作能否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取决于人大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必须努力提高人大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人大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成员要自觉加强学习,要带头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学习法学理论,学习经济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增强驾驭全局、参政议政、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要加强人大自身的作风建设。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努力做到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加强和改进人大的作风建设,必须与人大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广泛听取各种不同意见,使立法过程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最高标准。在人大工作的同志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职责,牢牢树立立法为公的思想,远离和抵制部门、局部利益的影响。作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不论原来在哪个部门、地区工作,都要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决不能成为部门、地区利益的代言人。这是很重要的。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同样应当对自己提出这样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解决立法中遇到的各种不同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历史任务,任重而道远。现在,经过20多年的努力,虽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今后的立法任务仍然很繁重。第一,要实现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还有相当一批法律法规需要制定。比如,民法典这部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至今还没有制定出来,而在制定民法典之前,还需要先制定物权法;再比如,行政程序法这部规范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也还没有制定出来,到目前才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这两部单行的行政程序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措施法、行政收费法正在起草制定过程中,等等。这些法律制定之后,有相当一部分还需要地方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来保证实施。第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去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三,面对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这一国际新形势,如何通过立法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也是今后立法工作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新课题。要完成这些任务,我们人大的同志必须振奋精神,奋发努力,真抓实干,兢兢业业地工作,把立法工作、特别是立法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样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赖与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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