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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让立法有法可依

“宪法性法律”、“法中之法”是学界对《立法法》的评价。中国的《立法法》,颁布于2000年3月15日,同年7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逾10年。

作为新中国规范立法的一部基本法律,《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政治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方法原则,为整个立法指明了基本方向,让立法实现有法可依。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姜春云的话说,《立法法》的核心是对立法活动进行规范,并解决四大问题:划分立法权限,规范立法程序,明确法律等级,以及要求法规、规章备案。

完善法制的一大障碍就是“法出多门”、“法繁扰民”。《立法法》改变了这种困境。以立法中存在的最常见弊端——立法权限模糊为例。对一些问题,相关的几个部门往往权限模糊。这种情况下,谁先立法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就会将权力的“灰色部分”法定化;而有的时候本该由一个机关承担的责任、义务,却由几个机关共同承担,淡化了法律责任。

《立法法》出台后,这些现象随之销声匿迹。因为《立法法》对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作了明确界定,而这也更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立法法》对立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也被认为是立法民主化和公开化的一大进步。其中的一大表现即是《立法法》规定,一部法律出台之前,要公布法律草案,以便社会和公众发表意见。从这个角度看,《立法法》可谓和广东缘分颇深。

1994年,《立法法》的第一次专家座谈会在惠州市召开。

时隔5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一次“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尝试更是推动了《立法法》在立法程序上的设计。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举行了我国首场立法听证会,听证《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此举被视为中国立法民主化的一个里程碑。

一年后的2000年7月,《立法法》正式实施。公众在法律中发现了“立法听证会”的熟悉身影。《立法法》第34条规定,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专家观点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

立法法阻遏行政法规逾越

《立法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促进和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推动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意义重大。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相对较少,问题不突出。但是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经过十几年的立法,法律打架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老百姓反映也比较强烈。《立法法》的出台背景是在立法过程中发现的。

《宪法》规定的“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并不十分具体和明晰,立法程序粗疏,立法技术也不成熟,需要一个全面规范立法主体、权限和程序的法律。因此,1994年夏天,第一次《立法法》的专家座谈会在广东省惠州市召开,我当时是与会专家之一,像这样的座谈会开了很多很多次,次数多得都记不得了。最终经过多方讨论后颁布实施的《立法法》,规定了法律适用规则,并以明确等级效力的方式阻遏行政法规的逾越,从立法源头上推动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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