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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政治意向的声明
这座大厦现在已经不那么起眼了。
但在上世纪,这座位于北京建国门立交桥畔的深棕色29层大厦,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标志性象征。楼正面,是叶剑英题定的“国际大厦”4个金色大字。北京的老百姓知道,这里是荣毅仁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在地。外商送给它一个亲昵的称呼:“巧克力大厦”。
1979年7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正式公布。就在这一天,中信公司筹备组宣布成立。
这是一个怎样的“巧合”呢?
上篇:立法缘起
你是资本家,我们是共产党,我们怎么能够搞合资啊?邓小平批了几个字:“合资经营可以办”,没有法律人家根本不敢来。
前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近期出版的《突围——国门初开的岁月》一书中,向读者介绍了作者那时的一些经历。
1978年底,李岚清参加了重型汽车的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在谈判的过程中,美国通用公司董事长曾问道:你们为什么只谈技术引进,为什么不能谈合资?
李岚清回忆说,谈判中出现了一个他们从来没有听说过的英语词汇——“joint venture”。尽管大家懂得一些英语,连在一起似乎是“共担风险”,但对它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楚。当听了美方解释的“合资经营”的含义后,特别是他提到,合资经营就好比是“结婚”、“建立共同家庭”,李岚清当时就想了:“你是资本家,我们是共产党,我们怎么能够搞合资啊?我能同你‘结婚’吗?”
这个情况被写进简报上报上去。中央分管这方面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谷牧批示:拟同意。但是,他又感到这个事情事关重大,就报送给中央政治局的所有领导。邓小平在上面批了几个字:“合资经营可以办”。
这之后,第一机械工业部抓紧对当时正在谈判的几个汽车项目调查研究,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章程、合同提出建议。香港爱国人士廖瑶珠大律师作为顾问,参加了这些工作。廖瑶珠提出,只有合资经营的章程和合同还不够,还应当有“法源”——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她的这一意见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当时,还有一件至今令人传诵的邓小平请五老吃火锅宴的盛事。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福建厅请工商界老朋友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古耕虞和周叔弢吃火锅。受邓小平席间谈话的鼓舞,荣毅仁后来草拟了一份关于组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请示报告,得到了中央批准。这个公司的主要任务就是引导、吸收和运用外国的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先进设备,进行建设投资,加速国家现代化建设。
但是,“没有法律人家根本不敢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项淳一说,谁愿意把大笔的资金放在一块没有法律保障的土地上呢?而中国刚刚经历那么长时间的动乱,也只有法律的建立才能标示出中国的决心和能力。起草一部让外商放心到中国来投资的法律,在当时已经是极为迫切了。
邓小平十分关心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1979年6月28日,他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在谈到这部即将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时,很透彻地说:“这个法是不完备的,因为我们还没有经验。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我们政治意向的声明。”
正是基于这样考虑,国务院特意“巧合”地安排在这部法律正式公布的当天,向世人宣布中信公司筹备组成立。
中篇:法律出台
给20多个驻外使馆发电报,请他们收集合资法,荣毅仁不同意限定外商投资最高比例,“立法超前”显见领导人的开明和远见。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起草工作。
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顾明回忆,当时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于没有经验,就给我们驻20多个国家使馆发电报,请他们收集所在国家的合资法。参与起草工作的有商业界有经验的专家、法律学者、从香港请来的法律顾问,还有在第一线同外商谈判的同志。彭真、顾明分别主持过几次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大家一起讨论研究。
李岚清回忆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起草中,对要给外商投资者以优惠,大家认识比较一致,但是到底优惠到什么程度合适?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定多少,开展了很多讨论。几经研究,后来在制定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时,将税率规定为30%,加上地方所得税3%,共33%,略低于东南亚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有一定的减免期。
争论较多的问题主要是,合资经营要不要有时限,如果要有,是时限长一些好,还是短一些好?如果合资时间过短,会不会引发合资外方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还有,外商投资比例是规定上限还是规定下限?有的同志主张外方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有的同志则主张外商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荣毅仁提出我国是要鼓励外商投资的问题,不宜限定外商投资的最高比例,相反应当规定最低投资比例。
彭真对荣毅仁的意见高度重视,并向叶剑英作了汇报。叶剑英说:为什么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1%?只规定不得少于25%就可以了。这一条就这样定下来了。在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时,叶剑英又提出要写明,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全体会议。
当时,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规定了外资投资比例的上限,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面对当时的争论,邓小平又以他一贯的简洁明了风格,坦然表达了大国领导人的风范和胸襟:在我们的土地上,怕什么?!
到1982年修宪,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的内容已经详细写进了宪法第十八条。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第一个。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始制定时,中国还没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这部法律是典型的“立法超前”,此举足以显见中国领导人的开明和远见。谷牧后来在自己的回忆录里详细写道:“吸收外国客商、海外侨商、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大陆投资举办企业,从此肇始。从当年7月到年底,全国总共批准了6个合资项目,其中有餐馆2个,养猪场、包装塑料制造厂、录音机装配厂和照相馆各1个,4个在深圳,2个在福州,协议外商投资金额才810万美元。如果从现在一年批准几万个项目来看,当年的数量似乎太可怜了,但它却是以后不断发展开拓局面的第一步。没有开头这小小一步,就没以后持续的大步子。”
到了1980年4月,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就开始批准了中港合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中美合资北京建国饭店和中美合资长城饭店这样的大型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中港合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还取得了国家外资委发放的“外资审字(1980)第一号”批准书。
下篇:两次修法
三部“姐妹法”,搭建起利用外资的三个平台,赋予外方投资者更大的权利和利益,体现负责任的大国风范。
原外贸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1982年进入外经贸部条法司工作。他感言:“我国老一辈领导人在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之际,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思路是多么开阔,是多么有远见,值得后人学习!”
张玉卿对记者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后,实现了我国利用外资零的突破。但是实施之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外资并不是像潮水一样涌进来,许多外国企业对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以及这部法律的稳定性还是有一些疑虑。
“比如说,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外经贸部条法司经常接待一些前来咨询的外商企业,有大公司也有外国的律师事务所。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关心外资投到中国后,会不会被中国政府征收或国有化;另一个他们关心在中国投资后所赚的钱能不能换成外汇,汇到母公司所在国。”经过宣传和解释,外商企业逐步了解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看到了中国市场所蕴含的巨大商机,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外资争相走进中国。到1985年,我国吸引直接投资金额就达到162亿美元,合资企业2300多个。
张玉卿说,1986年我国又颁布《外资企业法》,1988年颁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两部法律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起,成为三部“姐妹法”,搭建起了我国利用外资的三个平台。
199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十一年后,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对这部法律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李居迁副教授告诉记者,这次对该法进行了七个方面的修改,涉及9个条款。这次修改,赋予了外方投资者更大的权利和利益。其中,将原规定中合资双方都必须商定合营期限修改为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约定。另外,将原规定的合资企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修改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特别是明确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2001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又进行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有8处,涉及劳动合同、工会、保险以及企业经营的自主权等方面。
第二次修改有一个重要背景,就是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次修改,恰恰是把一些有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嫌疑的规定改掉了。“这表明我国十分重视在世贸组织的承诺,主动修改不妥规定,体现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风范。”李居迁说。
值得注意的是,三部“姐妹法”中,《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经早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过修改。这是因为在制定之初,为保障法律的郑重和稳定,特别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而此次对本法修改的第八项内容,就是删去第十五条中“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
当时就有媒体分析指出:当初由叶剑英提出,郑重决定增加了这一条款;今天,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又决定删去这一条款,这一增一删,用心良苦,都体现了我们政策的连续、务实和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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