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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35年大事记
1978
2月,中断了十四年之久的全国人民政协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了如何发挥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作用,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新进入一个正常的发展时期。邓小平在这次会议上当选为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
5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根据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又相互制约,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第一次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2月18-22日,十一届三中会全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日程上来”。
1979
2月17日至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中国的法制建设在中断多年后开始恢复和发展。
6月15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发表了题为《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开幕词。这篇讲话科学地解决了新时期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这个党和国家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解决了新时期中国各民主党派的性质、任务、地位和作用这个统一战线最为敏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奠定了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政治和理论基础,使中国的多党合作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重大发展。它使人民群众在地方人大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来管理国家,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七部重要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颁布,这就是著名的“64号文件”。
1O月,在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帮助下,被长期停止活动、封闭了机关组织的各民主党派相继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了各自的章程,选举了各自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主要领导成员,为新时期多党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重要的组织基础。
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本年,司法部恢复设立。
1980
5月,国务院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
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这个讲话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4部法律:《国籍法》、《婚姻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9月26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公开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9月29日,邓小平在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谈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在此基础上,人民政协应当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是巩固和扩大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全国统战部长座谈会纪要》首次明确提出:“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把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并提,人民政协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拓展。
本年,广西罗城、宜山两地村民率先建立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委会组织。这是我国第一个由农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
1981
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6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要求: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
6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问题的决议》。
7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明确指出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经济合同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page]1982
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行政审判开始有法可依。
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4月,四川省广汉县在全国率先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党委、乡政府、乡农工商联合公司;撤销生产大队,改建村民委员会。
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商标法》。这次会议印发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意见》。这是常委会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主动审查。
8月28日,中共中央转发《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要在农村有计划地开展建立村民(或乡民)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并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
9月1日,胡耀邦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题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政治报告,其中深刻阐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问题。
9月,中共“十二大”政治报告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作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方针正式明确下来,形成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十六字方针”。此外,党的十二大确立了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最高地位。
11月26日至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彭真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报告;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规定和阐明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机构、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团结、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等。
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这标志着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有了宪法保障。此外,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完整地提出来,并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主要职能后面加上“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政治协商职能得到进一步延伸。
1983
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次日,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决定》指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政治领域中一场严重的敌我斗争。为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中共中央决定,以三年为期,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按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
11月~12月,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自召开了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新形势发展对各自的章程进行了修改,分别选举了新的中央领导机构,讨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自的工作任务,为进一步推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做出了充分的准备。
1984
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4月,彭真委员长召集首都新闻界人士举行座谈会,讨论如何加强、改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问题。
6月30日,邓小平在会见第二次中日民间人士会议日方委员会代表团时谈到:“我们相信,这条道路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可行的,是走对了。这条道路我们走了五年半,这五年半发展得不错。我们到本世纪末要翻两番,这五年半的速度超过了我们预期的目标。现在可以告诉朋友们,我们的信心增加了。”
10月27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教育立法座谈会。
11月6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的决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和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本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起草,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曹志任起草小组组长。这是行政法学界第一次参加一部重要行政法律的起草工作。后草案几经修改,最终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
1985
3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涉外经济合同法》。
3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批准1984年12月19日由赵紫阳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包括三个附件。会议通过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特别是立法权限划分进行了重大修改;通过《继承法》。
4月15日,邓小平在会见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副总统姆维尼时谈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
7月,香港特别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1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规定从1986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并且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由此开始了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个五年普法。
[page]1986
1月18日,民政部召开部务会,原则通过了民政司起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4月12日,民政部将起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9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0月11日,国务院以议案形式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
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等法律。
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7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通知》指出:现在,在主要的、基本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但是,提高全党的法制观念,提高全党维护法制的自觉性,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认真贯彻落实“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
7月16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并发出通知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长期合作,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9月3日,邓小平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谈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这个问题要提上议事日程。”
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13日,邓小平在听取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汇报时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
9月29日,邓小平在会见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第一书记、国务委员会主席雅鲁泽尔斯基时谈到:“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而调动人民积极性的最中心的环节,还是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生产力发展了,人民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就增强了,社会主义制度就巩固了。”
9月,第一届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开考。
10月,根据邓小平的建议,中共中央成立了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由赵紫阳、田纪云、胡启立、薄一波、彭冲五个人组成。同年底,在中央五人研讨小组下面,先后成立了党政分开、党内民主、权力下放、干部和人事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等七个专题研讨组,后又成立改革理论组。
11月9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时谈到:“我们越来越感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现在还没有完全理出头绪。最近我在设想,要向着三个目标进行。第一个目标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这里说的活力,主要是指领导层干部的年轻化。……第二个目标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第三个目标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
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企业破产法》,这是一部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的重要法律。
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恢复设立监察部的决定。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对外办公,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也随即恢复建立。
本年,各地设立行政审判庭,湖南省汨罗县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中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
1987
3月21日,赵紫阳在写给邓小平的一个报告中谈到关于草拟十三大报告大纲的设想。其中谈到:“全篇拟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立论的根据。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一般地泛指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的初级阶段,而是特指由中国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必须经历而不能逾越的初级阶段。……必须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育,正确处理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同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必须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有秩序地逐步地展开。”
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4月,第一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召开,首次正式提出“政府法制”这一概念。
4月,第六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的决定;通过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的决定。
8月,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和组织编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6)》英文本已由外文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主持和组织编译的法律汇编英文本。
9月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虽然它仅仅是一部地方法规,但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它是第一个发现和承认民事主体实际上并不当然平等的法律规范。这一法规推动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
9月5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二阶堂进一行时谈到:“十三大实际上应该叫做改革、开放的大会,要加快改革步伐,深化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几年前就提出来了,但过去把重点放在经济体制改革上。这次才把政治体制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政治体制改革涉及的问题很多,比经济体制改革复杂得多,难度也大得多。每一个措施都牵动成百万成千万人,所以每一个措施都要慎重、稳妥。要加深改革,步子要放快,但也要一步一步地走。”
9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颁布实施,2007年被废止。
10月14日,赵紫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预备会上发表讲话,重点谈党政分开的问题。其中提到:“政治体制改革,首先是领导体制改革。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这个问题不解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都无从展开。……现在提出党政分开,这是我们党的领导体制的一大改革。”
10月19日,《人民日报》报道:中国经济法制体系正在形成。8年来,中国新制定的500多项法律和法规中,经济立法占70%以上。
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七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讨论并原则同意《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并决定将其主要内容写入十三大报告。
10月25~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提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报告从宏观上提出了改革开放背景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月,中共“十三大”报告稿把以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提法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协商的政治联盟关系,突出了各民主党派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1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朝鲜政务院总理李根模时的谈到:“十三大报告肯定这九年是搞对了,对过去作了一个很好的总结。我认为这个报告是一个很好的报告,解答了一系列根本性问题,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能够持久地延续下去。十三大报告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讲了到建国一百年时的经济发展战略,就是下个世纪中叶,二十一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将发展到一个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现在一百年已经过去三十八年,还有六十二年,所以说我们的路还很长。”
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2月3日,中央发出文件,成立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负责政治体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研究和协调工作,同时承担中央交办的有关问题的研究和文件起草工作。研究室由中央委员、中央常委政治秘书鲍彤兼任主任,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周杰、国家体改委副主任贺光辉兼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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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修改宪法个别条款,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发展,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总则第二条第二款为:“国家对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宣布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7月12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成立大会。
9月2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保守国家秘密法》。
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立。
10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
1989
2月26日,邓小平会见美国总统布什时谈到:“我们国家要改革,要改革就一定要有稳定的政治环境,离开这一点,什么都搞不成。”
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
7月,一块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字样由紫铜铸成的牌子悬挂在人民大会堂南门外的圆柱上。这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第一次挂牌办公。
9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10月31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0年2月8日,《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共同推进祖国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意见》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确定和规范下来,这标志着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入了制度化建设轨道。
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环境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
1990
4月15~18日,第三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从1991年起,开始第二个五年普法工作,核心是学习宪法,重点对象是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领导干部,国家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大、中、小学校的学生。
4月,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个关于立法程序的军事法规。
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铁路法》和《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
9月13~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首次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
9月26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
1991
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徽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通过《民事诉讼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月7日,山东省章丘县埠西村召开第三届第三次村民代表会议,79名村民代表一致通过了《埠西村村民自治章程》。这是我国第一部村民自治章程。
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10月11日,人事部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已取得初步成就,将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
12月,据《人民日报》报道,最近,万里委员长在谈到加强执法检查问题时强调,人大常委会要把制定法律和法律制定后的监督检查放在同等重要地位。
1992
8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人说:近年来,某些国际势力不断以关押和改造罪犯为题,批评中国“侵犯人权”。为了澄清事实,有必要把中国如何改造罪犯的真实情况向国际社会公布。
8月26~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在山东省章丘县召开“全国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
9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
10月12~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江泽民作题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江泽民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
12月,首都各界在人民大会堂隆重集会纪念宪法颁布十周年。
本年,邓小平在对南方考察谈话时再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page]1993
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国家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2月,《人民日报》报道,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5年任期中共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补充规定80多件,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总数的41%左右。
3月1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依法行政”。
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要点为:(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更加完整;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国家的奋斗目标更为科学和实事求是;(2)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3)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4)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5)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以利于发挥县级政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从10月1日起施行。
10月22日至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月11~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第一次正式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司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将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
2月4日,民政部发出《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对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任务、标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和措施做了全面部署。
3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把参政议政列入政协的主要职能。从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被确定为政协的主要职能。
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
12月9日,中共中央根据司法部党组的建议,中央第一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江泽民同志主持讲座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主讲人是时任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题目是《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
12月23日~1999年底,为了实现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一目标,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学习法律知识,在此期间,中共中央先后举办了10次法制讲座。
1995
1月,第八届政协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及履行主要职能的目的、内容、形式、基本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7月30日,民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关于提请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报告》。
10月6日至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联合举办的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主题是“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来自89个国家和地区的九百多名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专家和教授等参加大会。
11月21日,“全国村民自治示范经验交流暨城乡基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在北京召开。
1996
2月8日,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在这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提出要依法治国,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地阐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到“依法行政”。
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同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界定了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对公民和企业进行处罚的范围和责任。
10月25日,胡锦涛在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指出:所谓好制度,就是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基层组织各项工作有效运行的基本制度。至少要有党支部、村委会工作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制度,重要村务公开制度,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决定重大问题和评议村干部制度等。要实行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使村级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997
4月29~30日,中纪委、监察部在天津市宝坻县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座谈会”。
9月12日,党的十五大在北京召开。报告正式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与法制讲座不同的是,十五大报告中,对“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表述已变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此外,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纳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page]1998
2月25-26日,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议将这个方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
2月26日,中共中央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民主协商会,向党外人士通报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拟向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推荐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人选和向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推荐的全国政协领导人员人选名单,并听取了意见。
3月5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幕,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这次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为40个,经过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为29个。
3月5-19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政府工作报告》中论述了政府机构改革问题。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部、委从40个减少到29个。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办事机构也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革。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3月24日,朱镕基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调整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方案》和修订后的《国务院工作条例》。
4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央认为,有必要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5月12日,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第7次法制讲座上发表重要讲话。江泽民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世界上一些国家曾经发生过的金融风波,给我们以许多深刻的启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同样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并且强调,要认真研究亚洲金融危机的症结,引以为鉴,搞好金融监管和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要加强金融法制建设。
5月,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举行选举。
6月13日,国务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6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1998-200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纲要》提出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1.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大力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制度的改革。2.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积极引入竞争机制。3.完善配套制度,推进干部能上能下。4.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研究正确体现群众公认原则的方法和措施。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社会意见。
6月27日,胡锦涛在出席“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验交流会议暨表彰会议”上讲话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农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干群关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的有效措施。
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村委会组织法。
12月8日,中组部、中宣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发出《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通知》。
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
3月5日至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根据这一修正案,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4月6日,民政部发出《关于命名表彰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旗)的决定》,命名表彰了95个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旗。
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觉得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月21~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安徽省召开“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议”。
7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于同年11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了部署。
8月30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法》。
2000
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年先后颁布修订了立法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海关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专利法、渔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引渡法、现役军官法等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为新世纪继续坚持、完善和落实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政策依据。
本年~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全面清理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page]2001
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手段层次,上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目标的目的层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内。
7月1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新时期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分析,论证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具有的社会基础。江泽民关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科学论断,经法定程序分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
2002
1月,受到广泛关注的铁路价格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是我国首次公开举行的全国性行政决策听证会。
3月30~31日,国家开始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0日当天,36万多名考生汇集到中国各地的12000多个考场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5月17日,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官庄村委会主任秦守华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泥沟镇政府违法撤换其村委会主任一职。撤换的理由是没有完成镇里下达的收款任务。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守华以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镇政府依法“恢复”了这位“村官”的职务。这是我国首起民选村委会主任状告乡镇人民政府侵权一案。
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结束了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以来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的历史。
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民告官”由“官”负举证责任。
11月8~14日,党的十六大在北京召开。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
此外,十六大报告还把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一起,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确定下来,强调了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
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
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相应部署。
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12月23~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2003
3月1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吴邦国委员长提出:“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抓紧制定一批新的法律,及时修改完善一批现有法律,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月21日,国务院修订《国务院工作规则》,将依法行政确立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明确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国务院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5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9日签署国务院第376号令,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新办法正式施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6月26日,司法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对“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基本标准、实施步骤、组织领导等提出具体要求。
6月,由民政部牵头,中纪委、中组部、中农办、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共同参加组成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成立。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从法律上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程序。
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政府承诺为无力打官司的贫弱者“买单”。
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到《婚姻登记条例》,“管理”二字的消失表明了政府社会管理理念的重大调整——政府管理不宜介入个人隐私领域。
2004
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紧急状态”写入宪法成为本次修宪的三大亮点。
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经3月1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了11个方面内容,共42条。《纲要》提出,要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了全面深化阶段。
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在由单纯的“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
9月16~19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同时,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9月30日,温家宝在国庆五十五周年招待会上发表讲话时说:“我们要坚持改革开放。改革永无止境,开放面向世界。改革开放要贯穿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所有的劳动者和建设者都能够分享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
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
[page]2005
2月18日,中共中央经过多次沟通、研讨与修改而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成为指导新世纪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纲领性文件,有力地加强了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2月,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
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的9项基本义务和16项纪律规范。
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这是一部规范警察权,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
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检察业务工作机制、组织体系、干部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等六方面任务。
9月13日,温家宝在深圳考察并召开经济特区工作座谈会。温家宝在讲话中提到,中央发展经济特区的决心不变,特区还要“特”下去,特区特别要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还要按中央的要求搞好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制度改革。
10月17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10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全面总结了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强调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肯定了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重要作用。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升到1600元。
11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
12月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政法委向全体政法干警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2006
2月8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重申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
4月,中央政法委在北京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全面部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7月10~12日,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于在北京举行。胡锦涛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政治优势。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实现我国政党关系长期和谐,根本在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在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和谐政党关系”来概括我国多党合作的发展关系,在我国政党制度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
7月24日,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指出要不断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党外代表人士及其后备队伍。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要内容、基本形式和主要程序,是对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监督职权的具体化。此外,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位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此外,《决定》还指出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完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当家作主政治地位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多党合作事业。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007
1月1日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这一重大改革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
3月5日~16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部调整公私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权法从草案提请审议伊始就备受社会广泛关注。该法的通过,成为理清我国社会财产权归属的一个里程碑。
4月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了重要讲话,再次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在北京召开。党的十七大提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鲜明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此外,还将“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10月15日,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1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首次将多党合作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和维护稳定;首次将民主党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总结为如下四大领域: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开展扶贫开发,兴办公益事业;反映社情民意,维护安定团结;加强对外联系,开展交流交往。
[page]2008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
1月1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49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规。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行政法规清理,是国务院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的重大举措。
3月11日,国务院公布第五次机构改革方案,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至27个。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依公民或法人申请公开信息。
5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经过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分类进行处理。
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等方面,提出60项改革任务。
本年,国务院制定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将“坚持依法行政”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准则之一,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2009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等,开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
3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的记者会上,在回答中央电视台记者“如何突破一些体制性障碍”的提问时,温家宝指出,我们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以为在当前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二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加强各方面的监督,使政府的行政运转依法进行,并置于监督之下。
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全国法院新一轮改革正式启动。这次改革涉及优化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等五大方面的30项改革措施。
7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从领导重视、警力配置、职级待遇、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0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选举法,明确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重要原则。
9月22日(美国当地时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纽约与美国华文媒体和港澳媒体负责人座谈,在回答美国《侨报》总裁谢一宁关于如何理解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内在关系的问题时,温家宝再次强调,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也不会取得彻底成功。他同时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使人能得到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民主和自由的主要内涵。
10月1日起,被法学界称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展开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统一的量刑程序规则,确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不仅对罪名而且对量刑展开辩论。这一改革破解了“同案不同判”的难题,促进了量刑公平公正。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设村民监督委员会。
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7个方面的任务。
本年底,中国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1
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了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标的额、庭审模式、开庭时间、结案期限、异议申请以及诉讼费收取标准等事项。这项试点的开展,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累了实践经验。
8月1日,《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大连出席夏季达沃斯论坛举行的企业家对话会,与企业家代表对话交流时,就政治体制改革发表五点看法:第一,坚持依法治国。第二,要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第三,维护司法公正。第四,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第五,坚决反对腐败。他强调,上述五项工作当中,最为重要的,也是难点和重点,那就是有序地扩大民主,毫不动摇地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反腐败。
2012
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同时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3月14日,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他谈到:“我深知改革的难度,主要是任何一项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人民的支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在中国这样有13亿人口的大国,又必须从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改革只能前进,不能停滞,更不能倒退,停滞和倒退都没有出路。”
3月和8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两大基本法相继完成修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许多成果都上升到了立法层面。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四个方面60项任务全部完成并得到有效推进,实现了预期目标。
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布,以进一步满足人民公益服务需求。
4月23日,中央部门2012年预算公开大幕开启,不到一周的时间,就有92个部门公开了预算。这是中央各部委推进部门预算公开的第三年。
5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规划》对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作出了总体规划和全面部署。
7月19日,中国地震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1年决算书,新一轮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大幕自此拉开。当天就有90多个中央部门在各自网站上公布了本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
8月,全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自2011年上半年启动以来,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新选举法规定,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为1∶1,实现“同票同权”。此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也是此次选举法修改后的首次换届选举。
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白皮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外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并且指出,本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并体现在修订完善的相关法律中。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国司法改革也将进一步深入推进。
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报告对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做出了规划和部署。
12月4日,首都各界在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习近平在大会讲话中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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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两部重要程序法律开始施行。
1月22日,2011年上半年开始的全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已全部完成。这是2010年修改选举法后的首次换届选举,选举产生的代表结构也进一步优化。选出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比上届都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比例分别降低4.37%和2.42%。
1月2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
2月26日至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建议国务院将这个方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过表决,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
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讲话。
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已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13日,新华社报道,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版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9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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