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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农合发展历程

新农合是我国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现阶段我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一个重要实现形式。新农合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各界高度评价新农合制度,广大农民群众发自内心地支持和拥护这项利国利民的制度。

我国对合作医疗的探索可以上溯到几十年前,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合作医疗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实践经验也为我国建立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提供了借鉴,是一份十分宝贵的财富。

2002年10月,国务院首次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

2002年10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对建立新农合制度作出重要部署。会议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以大病统筹为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互助合作医疗,重点对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经办机构设在县级,所需人员在现有卫生部门中调剂解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各地要选择若干县进行建立新农合制度的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全国农村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召开后,新农合试点工作在多数省(区、市)启动,各地拉开了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序幕。

作为一项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新农合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关心新农合工作。2003年11月和2004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多次就新农合工作做出重要批示,为新农合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新农合工作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

2003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批示:“新农合是一件为民、便民、利民的大好事。望加强领导,完善试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改善服务,造福农民。”温家宝总理批示:“做好新农合试点工作,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因势利导;必须积极探索,随时注意总结经验;必须坚持为农民服务,把农民利益摆在第一位。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路子。”

2004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关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上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但与其他新事物一样,难免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望继续加强领导,完善试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确保健康发展,以造福于亿万农民群众。”温家宝总理批示:“赞成关于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建立新农合体制,解决八亿农民的看病问题,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利益,关系农村实现小康宏伟目标。要充分估计这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克服困难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为此,必须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通过扎扎实实的试点工作,摸索和总结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照顾不同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因势利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必须把国家的政策扶持、合作的优势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多年农村改革的实践告诉我们,许多经验和创造来自基层,来自农民,我们要善于发现、总结和提高。”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新农合的关心和重视,表明了我国政府关注民生、解决农民健康问题的决心,为新农合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为建立有效的新农合制度试点工作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制定新农合制度的相关政策,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003年9月,国务院建立新农合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扶贫办、保监会、中国残联和红十字会总会等共14个部门组成,吴仪副总理任联席会议组长,在卫生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在组长的召集下,研究、讨论新农合发展的重大问题,决定有关重大政策,密切配合、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形成了推动新农合发展的有力工作机制。

进行试点。国务院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的基础上,选择代表了我国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浙江、湖北、云南和吉林四省重点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卫生部成立新农合技术指导组,固定专家定期对上述四省新农合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及时发现问题,与地方共同总结经验,完善方案。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

连续五次召开全国新农合(试点)工作会议。从2003年到2008年,国务院连续五次召开全国新农合(试点)工作会议,对新农合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会议的召开极大地推动了全国新农合工作的开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至2012年4月19日,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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