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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3月14日,代表表决通过选举法修正草案新华社发新华社电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昨日上午在雄壮的国歌声中胜利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等重要报告。
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7号主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李东生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李东生同志因担任国家行政部门职务,依照法律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吴邦国指出,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吴邦国说,会议期间,代表团和代表共提出506件议案,大会主席团已全部交付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到3月13日中午,已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7418件,会后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统一交办。L譺〇
选举法解读
选举法修改后体现五大民主看点
昨日上午,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按下表决器,《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新《选举法》体现出五大民主看点。
平等
“四比一”改成“一比一”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实现了《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选举法》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无论是1979年的8比1,还是1995年的4比1,都应该说是合理的,现在的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观现实。”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表示,这次修改《选举法》,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统一,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四个农民相当于一个城里人”的时代成了历史。
透明
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
与选民见面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陈家宝说,原来的“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弹性空间大,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此前,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基本情况,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韩大元指出:“这次的修改,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的知情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page]公正
代表候选人近亲属
不得担任监票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有关专家表示,选举工作中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回避,有利于保障选举结果的公正可信。
同时,法律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说,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有利于有效代表选民利益,有利于保证代表在履职时更加公正、客观。
一些人大代表建议,为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实际操作中还应加强对选举委员会的监督。
广泛
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韩大元说:“《选举法》的这一修改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
章治安代表说,应该保证一线生产、科研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不必担心基层代表文化水平不高影响履职。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不取决于学历、荣誉和社会地位,而是要看是否了解实情,是否讲真话、讲实话,真正反映人民的合理利益诉求,代表人民的利益,能否提出治理国家事务的真知灼见。
规范
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赵合代表说,这一条款是对选民自由表达意愿的重要保障。
同时,《选举法》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邓志聪代表认为,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同时,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就查处破坏选举行为、人大代表的辞职程序以及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这次修改《选举法》,代表们普遍认为是“及时的、必要的”,符合民主发展的趋势,符合人民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新华L譺〇
选举法历史
《选举法》的前五次修改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80万人选代表一人
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80万人选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10万人选一人。
■1979年通过新《选举法》:农村与城市代表全国为八比一
未改变1953年《选举法》关于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只是将比例予以明确,即县为四比一,省为五比一,全国为八比一。关于代表名额,仅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500人。”
■1982年《选举法》修改:农村每一代表可小于四比一
关于代表比例,增加规定: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內,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1986年《选举法》修改: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三千人
关于代表名额:在维持1979年《选举法》关于确定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规定的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此后,每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人数为二千九百八十名左右。
■1995年《选举法》修改:代表比例统一修改为四比一
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从原来的五比一、八比一,统一修改为四比一,自治州、县、自治县仍维持四比一不变。
■2004年《选举法》修改:候选人名额过多可预选
在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进行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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