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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公共财政在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中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一、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教育是“百年大计”,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地位,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又是“重中之重”。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义务教育。迄今为止,全世界192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推进义务教育已经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实现全民教育和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普遍做法。从国内看,社会各方面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和呼声比较强烈。新义务教育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近几年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出了正确的回答,对义务教育的属性进行了重新定位,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进行了重新调整,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和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要求,从而为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全面、健康、均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着力建立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
具有全民性、平等性、普及性的义务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石。公共财政致力于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具有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等本质特征。公共财政与义务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覆盖范围和保障系统,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深化公共财政改革、促进城乡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加强政府对提供义务教育这一公共服务责任的必然要求,是各级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新义务教育法专门用一章的篇幅、9条法律条文、1000多字来明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其中不仅明确了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负总责,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而且明确了由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规定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不仅要做到预算单列,而且要确保相应的增长;不仅要按照教职工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经费,而且要向农村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这些规定都充分说明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对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和提高全民族素质至关重要。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科教兴国战略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通过积极筹措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向义务教育倾斜,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财政性教育经费达到2347亿元,占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53%,较好地发挥了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事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起,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此次改革的重大突破之一就是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的责任,并且明确规定省级政府要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统筹落实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应承担的资金,统筹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不考虑教师工资增长因素,落实这些改革措施,2006-2010年5年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累计将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按照“两年完成,三年巩固”的实施步骤,对大约1.48亿的农村中小学生将在2007年全部实现不收学费、杂费的目标。上述改革措施的出台为新义务教育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还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总结西部地区和中部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制订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应承担的经费。省本级财力充裕的,要承担起更多的经费分担责任,避免将经费责任过分下移。省级财政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支出责任,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二是在预算安排上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定增长。积极推行部门预算改革,细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预算编制,将学校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农村中小学经费支出要逐步实行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同时,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三是积极研究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有关政策,适时出台具体实施步骤。届时,将在全国城乡实现新义务教育法中提出的“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要求。四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五是加大免费教科书资助力度,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六是在目前西部“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攻坚县农村中小学教师缺编严重的地区设立教师特设岗位,按照“事权不变、创新机制,中央统筹、地方实施,相对集中、成组配置,侧重初中、兼顾小学,先行试点、逐步扩大”的原则,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在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募合格教师,到西部农村中小学校任教,探索出补充农村教师队伍的新机制。
三、大力支持推进义务教育事业综合改革
新义务教育法在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的同时,对义务教育综合改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包括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明确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等。落实上述要求,也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一是支持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除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均衡各地财力以外,还要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向西部和中部地区倾斜,切实解决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资金不足问题。通过采取提高农村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促进城乡教师流动等措施,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办学水平差距。二是研究完善教师收入分配制度,制订并严格执行合理的津补贴项目和标准,使同一地区各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收入水平更加公平合理。三是促进加快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均衡的教师配置机制,建立经常性的教师培训制度,完善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制度,通过特设教师岗位、加大培训力度等手段,重点支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对于中西部地区农村新增教师,采取政府统一聘用管理的形式加以保障。四是支持加快课程、教科书改革。严格限制教科书数量、价格,减少教学辅助用书。以省为单位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积极创造条件,构建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培养学生勤俭节约和爱护公物的意识。五是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完善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培训。建立以学生数为基础的经费核定和拨付制度,严格规范公用经费开支,制止列支范围过宽、挤占挪用等行为。六是从制度和源头上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继续抓紧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对合理项目可继续保留,对不合理项目坚决取消,严禁搭车收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
(作者:财政部部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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