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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信息——半月改革动态 (2010年11月16-30日)

一、教育体制改革

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各省(区、市)政府要深入调查,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意见》指出,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意见》同时提出,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同时,家庭应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我国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财税体制改革

6省市明年起试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财政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吉林、上海、海南、四川、陕西、山东青岛等6省市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此次试点,最突出的变化是一改以前事后检查为主的监管模式,由财政部驻六省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基层单位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持续性的监管,从而帮助基层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财政政策,提高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水平。此外,各地专员办将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综合财政监管事项主要有7项:预算编制执行、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等两部门发布《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下发《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二是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三、国有企业改革

国资委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部分中央企业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通知》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做出了更加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分红权激励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二是明确了分红权激励试点的两种主要方式和企业相关业绩标准;三是明确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水平;四是强调对激励对象进行严格考核;五是明确了激励方案的制订与审批程序。

四、电力体制改革

《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试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行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支出范围、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数据重大变化、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公开等内容实施监管。《办法》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罚则。

《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电能交易,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竞争等方式进行电能买卖的活动。包括跨省区电能交易、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等。交易主体,包括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电力用户。凡是列入国家淘汰名单的电力企业和用户,不得安排进入电力市场参加电能交易。“草案”同时就交易组织、交易方式、交易注册、合同管理、信息披露、交易监管作出规定。

五、涉外体制改革

商务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试点目标是:通过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明显提高;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对国内产业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经营主体向多元化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提高;通过转型升级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保障就业权益;率先实现加工贸易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辐射和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通知》明确了试点的主要任务:确定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加快加工贸易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模式转化;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用;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生产;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模式;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吸纳就业;加强人才培训与高端人才引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培育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商务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认定第三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通知》。《通知》认定,锦州市等13个地区为第三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通知》要求,相关地区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第三批承接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明确承接发展重点,改善承接转移环境,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充分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六、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成都市出台《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意见》从机制体制创新上提出了12条具体措施,旨在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彻底消除隐藏在户籍背后的身份差异和基本权利不平等。《意见》明确,随人口自由流动,户籍也跟着自由迁徙,实现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的一致。城乡居民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进行户口登记,户口随居住地变动而变动。农民进城不以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原有利益为代价,农民的各项权益不因居住地的迁徙、职业的改变而受到侵害。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到2011年底前,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援助扶持制度,农村居民能及时得到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的政策保障,根本改变长期以来重城镇居民失业登记和援助,轻农村居民失业登记和援助的现状,从根本上实现了城乡社保的公平。要建立分区域统一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第一次将住房保障由单一的城镇延伸到了“城乡”。2012年底前,对城乡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统一纳入城乡住房保障体系,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租房、建房补贴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实现城乡居民人人都能居有定所的目标。

七、其他改革

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投资,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办法》规定了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符合的条件: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办法》同时规定了赴台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等内容。

八、地方改革

天津市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制度,将享受分类救助困难群体的标准和范围作出细化和调整,对符合条件者实行差额救助。凡符合《通知》标准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通知》明确,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等五类家庭实行差额救助。对城市或未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等四类群体在享受低保待遇时按一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甘肃省出台《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全省统保制度的优势,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外的调处渠道,有效防止医患纠纷和医疗赔偿纠纷等问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基础上,向承保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患者意外险和健康险、医疗机构财产保险等相关商业险种,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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