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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信息——半月改革动态 (2011年11月16-30日)

一、财税体制改革

11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认为,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修改的基本原则是:(一)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预算、决算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二)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到规范、公平、公开。(四)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五)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完善预算审查监督。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试点政策规定。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收费。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二、金融体制改革

证监会发布公告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公告指出,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执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的规定,主要是公司生产经营须合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信评级良好,其资产额和利润等指标具备偿还债券的足够信用。按照规定,创业板公司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发行债券。此外,还要求发行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防范债券偿付风险的安排。

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全面完成。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上报的清理检查情况报告指出,八部门联合开展的清理检查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摸清了各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情况,严肃纠正整改了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报告指出,目前各地在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地方做法不够规范,如部分地方过分追求建设用地指标,对当地城镇和新农村发展统筹不够,预留农村发展用地比例偏低;少数地方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拆旧建新项目区;有的地方拆旧复垦相对滞后;少数省份自行扩大增减挂钩试点规模或在试点外自行批准开展建设用地置换。针对上述问题,国土资源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求各地严肃查处擅自扩大增减挂钩规模、自行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和侵害农民利益等问题,严格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进行纠正整改。

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座谈会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为先,在解决突出问题中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11月26日,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四川省召开。会议指出,社会管理是社会有序运转、和谐稳定的基本前提,社会管理水平衡量着一个社会的发育程度。我国的社会管理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总体上是适应的,但在新的形势下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要着眼长远、做好基础性工作,又要立足当前、找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要顺应群众意愿、把握社会关切,着力解决好流动人口有序融入城镇、特殊人群顺利融入社会、“两新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社会矛盾源头预防和化解、公共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幸福感。会议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关键是理念创新,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和体制机制的创新;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形成各方面共同推进社会管理的合力。

五、教育体制改革

教育部部署2012年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对2012年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进行部署。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定位,指出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是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要在统一高考的基础上,着力完善高校招生综合评价体系,积极探索高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人才多元化评价、多样化选拔录取模式,促进创新人才选拔和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择优和公平公正。根据通知,试点高校将事前公布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在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申请考生时,应向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向农村地区中学或考生等适当倾斜。

六、文化体制改革

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5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文化体制改革等有关工作。会议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审议了《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需要制定的文件责任分工》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重点任务责任分工》两个文件,通报了关于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加强文化产权和艺术品交易管理以及修订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等有关情况,对当前和下一步文化改革发展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会议指出,要紧紧抓住难得机遇,细化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努力推动文化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进展。要继续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加快形成城乡文化一体化的发展格局,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内容为王、创意优先,在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文化产业格局、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扩大文化消费等方面出台更加具体、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加快推动一般国有文艺院团、新闻网站和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等非时政类报刊社转企改制,推动出版、发行、影视制作企业建立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深化内部改革,推动党报党刊和电台电视台进一步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推动一般时政类报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文艺院团等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进一步增强国有文化单位发展活力和竞争力。要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

文化部要求加快推进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11月15日,文化部下发《关于做好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契机,深化对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攻坚克难、深入推进,切实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在2012年上半年完成改革任务。《通知》要求,各地文化厅(局)要加大组织领导和督查工作力度,细化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时间进度和责任人,建立调度、协调、检查等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文政法发〔2011〕22号文件规定,规范推进院团改革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建立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政策落实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扶持转制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

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求是》杂志(2011年第22期)发表李克强同志重要文章——《不断深化医改  推动建立符合国情惠及全民的医药卫生体制》。文章指出,医改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行动,是维护十几亿人民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建设、扩大内需的重大发展工程。推进医改,要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做到“广覆盖、可持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非基本医疗服务的发展,适应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就医需求;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路径,保证医改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当前,要以推进全民基本医保为目标,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以改革试点为突破口,探索公立医院改革的新模式,并积极鼓励多元办医。要抓紧制定和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继续攻坚克难,巩固和扩大医改成效,向实现2020年深化医改的总体目标持续迈进。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要求:巩固阶段性成果,制定好医改“十二五”规划。11月29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2012—2015)》和《关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意见》等文件。会议认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两年多以来,五项重点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项目标任务能够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国城乡参保人数达到了12.95亿,人口覆盖率达到95%;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售价比制度实施前下降16.9%,群众用药负担明显减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人次明显增加,今年前三季度同比增长13.2%;国家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投入力度加大,数亿群众得到实惠;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以及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序推进。

会议指出,制定好“十二五”医改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改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推动基本医保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强筋健骨”转向“全面发展”,公立医院改革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由“重硬件”转向“重服务”,不断筑强城乡居民看病就医的保障网,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打好基础。

会议强调,医改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重大的制度创新,下一步工作必须抓住关键环节,推进重点突破:一是健全全民基本医保制度。在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二是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把制度实施范围扩大到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理顺医药价格体系,巩固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三是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搞好便民服务。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医务人员医改主力军作用,调动他们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提高政府卫生投入比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可持续。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办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发展和健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林业体制改革

全国九成以上集体林地林改确权工作完成。11月28日召开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专家座谈会介绍,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份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任务,全国已确权集体林地25.24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2.23%。其中,发证面积21.70亿亩,占已确权林地总面积的85.95%,8222.25万农户拿到林权证,4亿多农民获益。在集体林改顺利推进的同时,深化改革,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也在进一步完善。全国25个省(区、市)建立了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在中央财政补偿国家生态公益林6.89亿亩、补偿资金58.81亿元的基础上,补偿地方公益林4.31亿亩,金额35.20亿元。26个省(区、市)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贷款金额455.53亿元。21个省(区、市)森林保险投保面积3.85亿亩,保险金额1601.77亿元,保费4.27亿元。25个省(区、市)成立989个县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和719个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0万多个,其中林业专业合作社2.44万个,加入合作社的农户760.05万户。

九、行政体制改革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二是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三是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五是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定;六是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草案》还规定了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了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规定。

三部门发布公务用车采购新规定。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细则》明确,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当出现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等情形时,将取消该车型入选《目录》资格。《细则》还对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做出了规定。

十、地方改革

宁波市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近日,宁波市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在产业用地批后管理、“退二进三”发展服务业、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落实共同监管机制等方面出台新政策,其中新增产业建设用地实行分阶段权证管理在国内尚属首创,此举旨在杜绝“囤地”和“炒地”行为,加快土地投入和产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知》指出,全市新增产业建设用地(除房地产业外),一律实行出让合同的履约认定制度和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发改、经信、财税、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出让金按全额收缴,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一般为2至3年,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复核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换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一般为3至5年,确保企业按约定开发建设、投产。约定期限届满后,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政府签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认定。在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内未通过履约情况认定的,企业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企业不符合产业约定条件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或环保能耗违反约定且超越现行政策许可范围,或产能不足协议约定的50%,或年税收不足协议约定的30%,一律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由政府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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