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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信息——半月改革动态(2013年2月1-15日)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在通知中指出,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础。

通知强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在不断创造社会财富、增强综合国力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

通知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若干意见》共分七个部分:一、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二、准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五、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六、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七、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李克强在包头主持召开棚户区改造现场会时强调:打好新一轮棚户区改造攻坚战,破除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李克强说,近几年全国已改造各类棚户区1200多万户,几千万群众生活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棚改走出了一条比较有效的路子。但目前城镇仍有1000多万户群众住在集中连片棚户区,加上没有上下水等居住条件的小片棚户区和危旧房,居民超过1亿人。棚改剩下的都是“硬骨头”。各地既要有决心,又要有韧劲,进一步摸清底数,排出时间表,准备启动第二轮棚改攻坚战,有条件的地区要把小片棚户区和危旧房也统筹纳入改造范围。

李克强指出,棚改是城镇化绕不过去的一道坎,是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的关键举措。不能一边是高楼大厦,一边是低矮的棚户区。这种二元结构不消除,城镇化的质量就无从谈起。城镇化的核心是人。对棚户区百姓来讲,棚改是天大的事,政府就要顺民意,办实办好这件事,使群众从“忧居”到“宜居”。棚改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可以带来很大内需,也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多重效应。他强调,最近我国中东部地区多次雾霾遮天,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实施棚改可以减少生活用煤和环境污染。推进城镇化要注重加强环境保护,必须周密谋划推进。

李克强说,棚改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把政府的手与市场的手、人民群众千万只手握在一起,同心协力加以推进。

针对地方反映棚改中资金筹措、土地供应、行政审批等面临的难题,李克强说,中央会加大棚改等重大民生工程的投入,地方政府资金也要向这方面倾斜。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楼堂馆所建设,把转变作风、勤俭办事省下来的钱用到棚改等民生工程上。对棚改异地搬迁等用地,要因地制宜,探索完善相关政策。对公共交通、供水供暖等配套设施建设,规划上要支持,审批上要放权。棚改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为的是扶贫济困,建设资金不得挪用,房源不得侵占,这是不能碰的“高压线”。棚改是为群众办事,我们的干部要能担当、敢负责,用改革的办法、扎实的作风解难题,使群众真正受益。他说,在推进保障房建设的同时,要继续坚持做好房地产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教育体制改革

2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为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一)完善财政拨款制度。中央财政对国家招生计划内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安排生均综合定额拨款,并建立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拨款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绩效拨款,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研究生培养。各地要参照这一模式,建立健全地方高校研究生教育拨款制度。(二)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研究生。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每年资助标准博士生不低于10000元、硕士生不低于6000元;同时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资助力度。提高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三)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现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年硕士生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不超过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执行原收费政策。

四、金融体制改革

证监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监督管理及附则。《暂行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借鉴国际经验,探索监管创新。从境外发达市场的惯例来看,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制市场组织者的监管,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监管、业务规则审批、现场检查三个方面。《暂行办法》积极探索了对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市场组织机构的监管方式,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二是充分放权,支持市场创新。《暂行办法》力图赋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具有更加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更加充分的自主权和更加广阔的政策空间。因此,《暂行办法》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总体思路,充分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主制定挂牌条件、转让方式、主办券商管理等各项基本业务规则,支持其探索形成高效、灵活、符合场外市场特征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增强竞争力。三是依法定责,公益优先。从国际实践看,培育和扶持中小企业具有一定公益性,多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责。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社会公益属性更加凸显,承担着服务中小企业和负责自律监管的双重职能。为此,《暂行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灵活、低成本的金融服务。《暂行办法》的具体条款也进一步体现了上述要求。四是简单明了,急用先行。考虑到现阶段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监管,还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暂行办法》定位于一个阶段性、探索性的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一些暂时难以明确的内容作了简化处理。随着扩大试点工作不断推进,今后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称要防范未来通货膨胀风险。中国人民银行6日发布的《2012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当前经济运行中仍存在多方面导致物价上行的因素,未来的通胀风险值得关注。报告从三方面分析了物价上行的可能:未来劳动相对密集且可贸易难度较大的农产品、服务业价格可能会经历一个趋势性上升的过程;经济回升和需求扩张可能会带来CPI的提升;全球超宽松的货币环境还会持续较长时间,主要经济体量化宽松政策不断加力,潜在的输入性通胀压力需要关注。针对当前形势,报告称,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和灵活性,处理好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的关系,把握好货币政策调控的重点、力度和节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保持合理的市场流动性,引导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报告称,将着力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大存量信贷资产的结构调整力度。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提高金融体系配置效率,完善金融调控机制。

五、国有企业改革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取消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在央企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取消了对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的考核,新增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暂行办法》解释说,总资产周转率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暂行办法》仍设立年度和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年度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确定;任期考核基本指标仍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确定。国资委还将根据需要在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增设约束性指标。

2012年央企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2.5万亿元。2012年,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2.5万亿元,同比增长9.4%;实现利润总额1.3万亿元,同比增长2.7%;累计上交税金总额1.9万亿元,同比增长13%;中央工业企业百元营业收入上交税金7.6元,比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出3.1元。

六、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外汇局简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整合完善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项下的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特点有:一是以登记管理为核心,大幅简化业务手续和审核材料。企业按要求办理了境外上市相关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无需再经外汇局核准。二是规范境外上市企业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其境外股份的资金汇兑等业务,为相关业务办理提供明确可循的依据。三是结合外汇局正在进行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改进并完善境外上市项下数据采集及统计监测的制度和手段,在增强业务办理便利化程度的同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新加坡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2013〕第3号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就加强中国与新加坡金融服务领域合作的相关安排,经过评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新加坡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七、地方改革

辽宁省出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近日出台的《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县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法》明确,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重新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出售。

湖北省出台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近日出台的《湖北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湖北省今年起在全省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包户包人,与农户和农民签订契约,建立稳定卫生服务关系。每名乡村医生签约的农民家庭户数控制在200户左右,服务人数不超过1000人。村医对签约的农村居民除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外,还要主动上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体制订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及时提供转诊服务等。今年,湖北省各市(州)分别选择 1至2个县(市)开展试点,2014年扩大试点地区,2015年力争全省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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