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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电力(20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1999年,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经贸委候于确保完成1999年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173号)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1999年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任务。按照总体关停进度安排,2000年需要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数量比较多,关停工作难度也比较大,任务十分繁重。为了切实做好200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保证本年度关停计划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833号)精神,提高对关停小火电机组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进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
二、要认真总结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企业的人员安置、债务处理以及所涉及地区和企业的电力供应等有关配套工作,努力创造条件,确保如期完成关停计划。
三、要认真做好制订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报告制度。尚未报送200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的省,要在2000年8月底前将关停计划报送国家经贸委。要求在2001年1月底前,向国家经贸委报送2000年度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完成情况,在2001年3月底前,报送2001年度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有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规定时限报送有关文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关停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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