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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配额机电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经贸机(1995)627号
西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配额产品手续的通知》(国经贸机(1994)483号),现对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配额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委托西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在国家下达给西藏自治区的自用配额机电产品指标(仅指整机指标,不含散件)内,签发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专门印制的、盖有“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配额进口专用章”的进口配额证明,并加盖西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二、进口单位凭上述进口配额证明向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每次下达给西藏自治区的自用配额产品指标抄送海关总署和拉萨海关,各海关凭西藏外经贸厅签的进口许可证同时加验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进口配额证明验放。
四、西藏自治区机电进口办要按照国经贸机(1994)483号文件规定,严格办事程序,严格按统计制度规定,将签发进口配额情况和有效证存档联原件以及废证等及时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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